丈夫私自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4-1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离婚纠纷
【具体细则】其它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值班律师】王律师
【编写人】林怡
【检索主题词】(夫妻财产、赠与)
【案情简介】
      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形: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起诉法院要求归还。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否都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12348语音呼叫平台的值班律师接到一位咨询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咨询者称其有一个好朋友最近与她的老公感情方面出现问题,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就是对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王律师的耐心引导下,咨询者叙述了事情的详细情况。据咨询者称,其朋友两夫妻婚后曾口头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也只是他们夫妻二人私自的约定,别人也不知道。且其朋友最近发现他老公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陆续转账给情人60万余元。找对方要,对方谎称是生意往来的经营款项,最后又说是赠与的财产拒不返还。咨询者想了解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如何能够追回。
      值班律师听完咨询者的叙述之后,为咨询者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首先,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一方的财产,但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有关其朋友丈夫私自赠与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如果想要回这笔钱,可以去法院起诉。

经过值班律师的细心解答,咨询者对其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连声感谢律师的耐心讲解,还不禁感叹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

【焦点问题评析】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在本案中,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咨询小结】

     咨询者遇到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于是便拨打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引导其叙述案件经过并进行案情进行细致分析,总结出了解决办法告知了咨询者。得到解答的咨询者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进行了高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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