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热线平台典型案例(2025.01)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案情概述:

市民来电咨询:当事人父亲与友人甲,乙,丙三人同饮酒喝醉后,甲以醉酒状态驾驶电动车携带其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父受重伤。当事人认为除了甲应该对此负法律责任外,乙、丙已知甲醉酒却未阻止其酒后驾车也有责任。想要询问作为家属,能否向乙、丙也提起诉讼?四被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自于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涉及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基于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律师意见(处理结果):

律师耐心听取当事人描述并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乙、丙明知甲喝醉而未对其驾驶电动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劝阻,作为共饮人,应对当事人父亲遭受的人身损害等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父对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

当事人对律师的咨询建议表示满意。

案例启示: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成年公民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自于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涉及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基于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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