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陈某甲前往柬埔寨创办面包厂。陈某乙于2019年12月入股陈某甲创办的面包厂,陈某甲占80%股份,陈某乙占20%股份。随后,两人于2022年6月共同出资创办了膨化厂,股份占比还是陈某甲占80%,陈某乙占20%。2023年2月某日,陈某甲出差到老挝洽谈业务,面包厂由陈某乙进行管理运营。当日中午,面包厂突发火灾,火灾不仅烧毁了面包厂,还烧毁了紧邻面包厂的一家电器厂及其3000平方米的厂房,损失金额约61万美元。陈某乙也在这场火灾中被烧伤,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陈某乙家属要求陈某甲进行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发生纠纷。
由于该起纠纷事实发生在国外,纠纷比较复杂,涉案金额较高,且死者陈某乙家属身在国内与陈某甲跨境沟通不畅,私下调处难度极大,经双方协商,共同向福清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本着“尊重生命、死者为大”的原则,调委会在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前往死者陈某乙父母家中慰问,并详细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在掌握具体情况后,调委会在征求双方同意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线上云调解。
陈某乙父母认为,陈某乙与陈某甲在柬埔寨合伙开办面包厂,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且陈某乙是在照看合伙厂房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甲应当支付陈某乙父母赡养费、孩子抚养费、丧葬费以及投资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陈某甲则表示,面包厂是在自己出差老挝时由陈某乙管理期间意外失火的,事故的发生并非自己主观意愿。陈某乙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甲同意给予陈某乙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考虑到自己还需要赔偿因火灾导致紧靠面包厂的两家厂房全部烧毁所造成的大额经济损失,且其目前经济较困难,希望降低金额,只愿意给予陈某乙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双方态度坚决,金额相差较大,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调解员意识到该纠纷的焦点在于确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及补偿金额。针对这一问题,调解员积极调整状态,于次日再次启动调解。
调解员先是协调村法律顾问力量,耐心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对发生的损害当事人双方确实都没有过错,民事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也指出,部分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到损害,其他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受损害合伙人适当的经济补偿,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陈某甲与陈某乙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并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且陈某乙是在照看合伙经营的面包厂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该行为发生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陈某乙是在从事合伙事务时死亡。对于陈某乙死亡的后果,陈某甲并无过错,但陈某乙是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时造成自身损害的,陈某甲是合伙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死者陈某乙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接着,调解员又采用“分别谈话、逐个击破”的方法,分别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思想沟通,寻找矛盾纠纷化解的“堵点”与“难点”。调解员多次对陈某乙家属进行安抚,对陈某乙的不幸离世表达了深切的惋惜、悲痛与同情,待陈某乙家属情绪稳定后,引导家属理性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双方都没有主观故意,对双方都是严重的伤害,对陈某甲的事业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最终,陈某乙家属同意适当作出让步。同时,调解员情、理、法并用,向陈某甲阐明:从法理上来讲,陈某乙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不慎死亡,作为合伙人陈某甲须秉承公平责任原则对事故损害结果承担补偿责任;从情理上讲,陈某乙的死亡让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失去了支柱,陈某乙的父母已上了年纪,小孩还未成年,家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作为多年的好友兼合伙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也能彰显公平正义及人文关怀。最终,陈某甲表示愿意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
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员又趁热打铁,经过几轮的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在视频电话镜头前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秉持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陈某甲应一次性补偿陈某乙家属因陈某乙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20万元,同时退还陈某乙生前与陈某甲共同出资创办的两食品加工厂投资款7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2.自陈某乙家属收到陈某甲支付的人民币96万元后,陈某乙生前与陈某甲共同出资创办的两食品加工厂(面包厂与膨化厂)的股份自动消失,即两食品加工厂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死者陈某乙的家属无关;
3.陈某乙在国外的身后事以及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相关手续均由陈某甲全程负责,陈某甲需护送陈某乙的骨灰盒及其家属安全登机;
4.本协议签订履行后,陈某乙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次提出任何主张,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本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中,这场意外不是人为造成的,陈某甲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为陈某乙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导致死亡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针对双方在责任归属和补偿金额上的分歧,调解员迅速厘清争议焦点,依法认真研究、分析双方责任,耐心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同时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理范围内为死者家属谋求最大权益。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死者及其家属的权益,更守住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实现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