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1日上午,运城永济市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替儿子来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儿子与儿媳离婚纠纷。经了解,其子翟某与儿媳罗某是在媒人介绍下草率结婚的,二人结婚不到两年因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罗某便借故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结婚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罗某在家待的时间却不到半年。目前罗某搬回到她娘家居住,双方均同意离婚。订婚时翟家给付罗家的49000元彩礼是东拼西凑借来的,现在翟家债台高筑,想把彩礼钱要回来,而罗家一分不给。翟某父亲害怕儿子年轻气盛做出不理智的事情,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忙解决儿子和儿媳之间的婚姻纠纷。
【调解过程】
了解事情原委后,调解员便跟随翟某父亲来到家中,了解了相关情况,在确认情况属实后,调解员首先对翟某准备“收拾”罗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表示会运用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翟某沟通交流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罗家。得知调解员来意后,罗某态度十分冷谈,并提出要3万元精神损失费。在罗某母亲的劝解下,罗某终于同意调解。
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了以下事实:1、双方均同意离婚;2、二人结婚后没有生孩子,不存在孩子的抚养问题;3、双方没有债权债务;4、订婚时翟某家给了49000元彩礼钱,但罗某家陪嫁了电动车、太阳能、饮水机、被褥等物品。
查明事实后调解员通过认真分析认为:如果离婚,双方其它方面都好解决,只是彩礼问题如何处理不好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翟某符合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且翟某与罗某虽然结婚两年,但实际生活却不到半年,这些条件都可以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但由于法律对返还彩礼的数额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只能根据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当地的民俗习惯等具体情况综合把握。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法律依据后,调解员决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了翟某相关法律中对有关彩礼方面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方只能返还部分彩礼,全额返还的诉求于法无据,就是到了法院,法官也不会支持。翟某听后表示只要罗某家能够返还一半他就非常满足。调解员接着做罗某的工作,罗某性格倔强且无法律常识,调解员从罗某母亲入手,以案释法,迂回调解,旁敲侧击,并提出合理建议,即彩礼并非全部返还,在罗某母亲的帮助下,终于做通了罗某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返还翟某彩礼15000元,于协议书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罗某的个人物品由其带走。三日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一场婚姻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点评】
婚姻纠纷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十分常见,此类纠纷虽情况较为简单,但也要妥善处理,谨慎对待。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起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给付的,做为婚姻当事人的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而接受彩礼的是婚姻当事人女方及其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三种情形,使得我国对婚约彩礼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调解员必须熟悉当地风俗习惯,提出合情合理建议,才能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从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