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咨询人咨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么?
【解答意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三十)项,规定了“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及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的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未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等
【案件点评】
此起案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系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案件。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即把握劳动问题的前提;二是对相关政策及规定进行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三是了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