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信息来源:马尾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3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福州市某装卸公司的一名货车装卸工人,在一次装货时不慎一脚踏空,从货车上跌落到水泥地面导致受伤。后自行至福州市某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脊柱后凸,腰椎不稳定等伤情。王某某住院接受了腰部手术。出院后,王某某找到公司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公司则称王某某属于临时工,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故无法给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经当地派出所民警指引,王某某来到马尾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3年11月,调委会接到申请后正式开展调解。王某某告诉调解员,手术后医生嘱咐他,起码在三个月内不能弯腰、半年内不能搬重物,之后能否继续从事装卸工作则要视恢复情况而定。王某某表示,自己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他的工资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工作的话,全家的生计都无法维持。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出的意外,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0万元。

公司负责人向调解员说明,王某某是临时雇佣的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他入职时间不久,没有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赔偿金也达不到王某某要求的数额,只能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

调解员了解双方观点及诉求后,梳理出本案首要的焦点在于王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对于王某某拿到工伤赔偿金的数额起着决定性作用。王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对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条文并不了解。而公司负责人则坚持立场,再次强调王某某属于临时工,他和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先前已经给他垫付了一大笔医药费,剩余的风险责任应该由他本人自行承担。根据争执的内容,调解员为双方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严肃地告诉负责人,关于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视为成立。经过询问和调查,调解员认定本案中王某某和装卸公司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王某某在装卸货物时跌倒致伤,满足时间、场所、因果条件,适合进行工伤认定。

讲明缕析条文之后,调解员首先建议王某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此时却表示,他担心劳动争议的认定程序复杂,耗时较久。至此他已经与公司就此事拉扯了近一年,他希望此事能尽快了结,拿到补偿款回老家休养身体。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调解员迅速转换思路,组织村居律师、法律明白人成立调解小组,讨论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争取再次加快进度,一举完结这场工伤赔偿“持久战”。第二次调解时,工作人员现场连线区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多部门联动协助处理本案。调解员组织专家讲解了当地劳动争议纠纷的赔偿标准,并与当事人就伤情和赔偿细则进行讨论。有了法理的支撑后,调解员秉持情理、道理劝告公司方:作为企业,应该拿出处理问题的态度,企业在追求利益的也要有人性化的一面,尽快处理好此事对企业进一步发展也有利。王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主动缩小赔偿金额差距。公司也表示愿意采纳调解员以及劳动仲裁部门的建议,按照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王某某,一次性给予赔偿金175000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如下:

一、除去前期已垫付的医疗费,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共计175000元。

二、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双方因此事引发的所有纠纷全部处理终结。王某某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或劳动仲裁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近年来,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依法依规处理,在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企业才能得到长远发展。调解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循序善诱地对双方开展引导教育,耐心阐释法律法规。多部门联动的合力迅速加快了调解进度。将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缩小,最终促使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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