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给债权人送达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法律咨询  |  2024-02-16
问题: 请问:因债权人不愿垫付破产费用,案件被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并出了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但法院并没有将裁定书邮寄给债权人了,也没有进行电话告知,请问,债权人能否撤销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回答
闽侯县司法局 - 法援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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