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主张自己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问题: 我在今年1月25日上午,骑电动自行车(黄牌)上班途中,在福州市区(六一中路)非机动车道与另一人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后,各自倒地,被各自的电动车压倒在地。双方都没有立即报警,在现场休息后各自离开。我在继续骑车前行中发觉腿部疼痛加剧,自行前往医院拍片检查,被发现胫骨平台骨折,收治入院,当晚补报警。鼓楼交警大队接警处理,但由于监控视频不清,警方没有找到对方当事人,案件没有实质进展,直到近日,交警给我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事故对方当事人至今未到案,无法判定该起事故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我在这起事故中受伤,接受骨折手术治疗,出院结算已自己支付近5万元,还要停工在家休养3个月。
我咨询了医保,被告之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第三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明确责任归属,不能由医保支付。
我又咨询人社局,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明确责任归属,不能申报工伤。
我因这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又因人身伤害产生不菲的治疗,休养费用,甚至由此而留下伤残后遗症,
但却面临无处主张伤害赔偿。
我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回答

鼓楼区司法局 - 148中心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无法获知侵权人信息,则无法获赔。建议您可与交警部门联系,多查找附近路口监控,尽可能找到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