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剩余房租及押金退吗?

  法律咨询  |  2020-07-10
问题: 本人于漳港街道仙岐村租住民房签订1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情况下续租6个月,租赁4个月时由于个人原因需要退房退租金押金被房东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权?能不能要求退回剩余2个月租金及押金?
回答
长乐区司法局 - 法援中心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您的描叙,若您在原租赁期届满之后,继续在房屋中租住,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那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您作为承租人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主张返还相关费用,可主张退回剩余租金及押金。 对于双方的争议,可先协商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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