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诉求

问题: 我是2016年离婚,当时因为前夫个性自私阴暗冷漠,91年结婚至16年离婚,期间12年时间影同陌路,零交流,各自为政。没有任何物质上,精神上,身体上往来,丝毫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我和儿子相依为命,直到儿子读大学,忍无可忍我选择了净身出户离婚。现在前夫老家拆迁,我能否通过法律起诉讨回属于我的一半财产!谢谢!
回答

长乐区司法局 - 法援中心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依据咨询人的陈述,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确认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分割,若已经分割的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若未分割属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若咨询人拟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要求分割的,咨询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据证明拆迁的老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