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安置帮教 | 2018-06-26
问题: 本人杨元汉,住房因绕城高速建设造成D级危房,由市政府下文给予拆迁安置补偿,与征迁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本人签字时间是2013年3月15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字时间都是2013年11月20日),同时收走了房产证、封存了住房、并于2013年4月12日发了回迁顺序号(183号),可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找借口(2013年3月27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其中有一条是“自行拆除”)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至今5年多了,本人没能得到过渡补偿和安置。多年来多次上访,各部门相互推托,至今没有结果。
问题1:房屋拆除本属政府分内之事,如何转嫁到百姓身上?有何依据?
问题2:《补充协议》中的“自行拆除”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第3条“乙方(本人)自行搬迁完毕,交甲方(房屋征收部门) 拆除”是否自相矛盾?该执行哪个《协议》?
问题3:本《补充协议》原本是为补偿前期的过度费5万元而作。而征迁办为了工作便利,就搭车加上让本人“自行拆除”,本人没有半点拆除资质,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4:根据《补充协议》本人已将拆迁房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拆除。但未知要拆除到什么程度,以为拆除到不可能再修复利用的程度即可,且有例可仿,拆除部门2013年4月12日发了回迁顺序号,予以确认。为何又以“没有拆除”借口不给补偿、安置?继续拆除本人已无能为力。我该怎么办?能否法律诉讼?望好心人能为我排忧解难,本人不胜感激。
回答
晋安区司法局 - 148中心
你好,您上述所陈述的事情较为复杂,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详细的咨询,以便得到更好的法律咨询服务。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