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正是七月初七节日,宦溪镇中心村的中心街非常热闹,街上的人络绎不绝,四处放起鞕炮,香火旺盛,充满了节日的气氛。林某带着心爱的“黄花狗”来到大街上散步,并任其四处溜达。黄花狗逐走到一个十几岁的女孩身边停下,并嗅其脚尖、裤子。这个女孩生性怕狗,见黄花狗长得又高又大,浑身黄花油黑,好似狼狗,于是尖叫一声,拔腿就跑。黄花狗则跟随其后,紧追不放,一边追,一边大声汪汪。女孩陈某情急之下捡起路边的一块小石头砸向黄花狗。正好打中狗的头上,使得黄花狗头部被小石头砸伤,而她自己也在慌乱之中跑向台阶,却被台阶杂物绊倒,这时旁边的人看到立即喝住了黄花狗,黄花狗转身跑到主人的身边,可是陈某右腿造成轻微骨折,痛得快要昏了过去,家里人马上将她送到医院治疗。
事后,女孩陈某的父亲找林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林某认为自己的“黄花狗”生性温和,从未咬过人,女孩的受伤是她自己逃跑造成的,如果不跑就不会产生此事。而且自己所养的黄花狗十分珍贵,头部被砸伤之后去宠物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遂提出反诉要求陈某赔偿黄花狗的医疗费。
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在2016年8月10日,共同向中心村调委会要求处理。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愈争愈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狗主人为了自己的狗,不顾对方当事人的孩子伤势如何、赔偿医疗费问题,想对抵消,一笔勾消。女孩的父亲毫不退让,称人与动物不能并论,没有狗触吓女孩就不会发生此事,狗主人要负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僵硬的心态协调不下,这时村调委会的调解员劝双方先回去好好地冷静地想一想,理清谁是谁非,起因过程,狗与人的关系,然后再来调解。鉴于双方无法协商,陈某只好向镇调解委员会报告,申请帮助调解处理。
2016年10月10日,由宦溪司法所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中心村部进行调解,一坐下林某就说一大篇道理,总之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认为陈某的女孩摔伤是自找的,与自己无关。陈某家里人气愤地说:“没有你林某的黄花狗乱跑乱串,触碰我家女孩的身上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双方争吵得不可开交。在场的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耐心劝导,予情予理地讲了人逗狗的故事,双方当事人才平静下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当民事责任。”在“狗追人,人打狗”这一件事中,过错在与狗的主人林某,陈某没有过错,陈某不承担黄花狗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并且林某应承担女孩陈某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应付人民币1000元医疗费赔偿给陈某。终于在法律面前,林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才自愿签订了赔偿1000元人民币的协议书,并与以兑现。
【案例点评】
女孩子陈某“怕狗”作为某些人的天性,是没有过错可言的,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林某没有让高大黄花狗处在自己的有被管理范围之内。可见整个事件的过错在于林某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烈性犬等凶猛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比饲养其他一般动物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在饲养烈性犬等凶猛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上,采用的规则比一般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则更严格。饲养烈性犬等凶猛动物只要造成他人伤害,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况林某养了又高又大的黄花狗令人可怕,所以要看好自己的狗,吓伤了女孩就要承担赔偿医疗费的责任。
(晋安区司法局宦溪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