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意外猝死 调解抚慰亲属伤痛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691,孩子们结束了轻松愉快的暑期生活,重返学校课堂开始了新学期的征程,但才开学没几天,陈某绍夫妻女儿陈某所在的学校却传来噩耗……

201699日早晨,陈某绍夫妻突然接到学校通知说他们在校就读的女儿陈某意外猝死,陈某绍夫妻一收到消息立即赶赴学校讨要说法。事件发生后,尚干镇领导极为关注,立即组织镇综治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98日晚上,学生陈某晚自习后跟平常一样和同学一起回到宿舍洗漱后就寝,同宿舍的同学也没察觉到有任何异常。99日早晨6点,在校寄宿生起床出操的时间到了,陈某却没有起床,同宿舍的同学见她毫无反应,就立即向老师报告了此事。老师随即通知120救护车到校,经诊断,当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于是学校马上拨打110报警,请求警方介入,同时向县教育局和尚干镇政府领导口头报告,并通知家长。公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从尸体外观和死亡现场上看,基本排除他杀。

死者父母是在福州务工的外地人,接到噩耗后赶到学校,情绪激动,在学校门口吵闹,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综治办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校方陪同死者家属来到尚干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的调解员首先竭力安抚死者家属情绪,但死者母亲无法接受女儿去世的打击,伤心过度,身体出现不适,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叫来120救护车,把死者母亲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死者的父母以及其他几名家属在校方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司法所开展调解。校方表示,学校首先在管理方面不存在问题,而且已在第一时间联系120将陈某送到医院救治,而陈某是因为自身身体原因意外猝死,学校已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是没有过错责任的,但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慰问金。死者父母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中,叫嚷着要求学校归还女儿。调解员一方面先让校方回避,一方面着力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表示同为天下父母心,能理解他们的悲痛心情,但毕竟人死不能复生,要理性思考解决问题,相信他们的女儿陈某也不希望父母和学校闹僵。陈某是因为自身身体原因意外猝死的,向校方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合法,所以调解员也让死者家属回去咨询律师,好好考虑赔偿金额的问题,待日后调解。但第三天清早,死者家属又在学校门口吵闹,在校方的劝阻下,家属和校方再次来到司法所调解,校方还请来了福州市教育局的安全顾问杨顾问协助调解。家属认为陈某是在学校出事的,死因不明,学校负有很大责任。校方提出对陈某进行尸检,在查出陈某的准确死亡原因后再协商补偿问题。家属方不愿意看到女儿的身体被破坏,不同意尸检。家属方与校方在谈判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到了第四天,为及时化解矛盾恢复学校正常秩序,调解员果断改变策略,将双方面对面调解转为重点安慰劝导死者家属,告诫家属方应当以已逝孩子的感情为重,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这是不合法的。同时,调解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此类案例,释明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学校并非孩子的监护人,学校对孩子只是负担着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孩子在校意外猝死,学校已尽了及时救助的义务,是没有过错责任的,所以家属提出的60万元赔偿诉求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调解员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家属多争取一些补偿。对于学校方面,调解员直接讲明如果校方不及时处理此事,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对学校教学秩序、学校声誉造成影响,虽然学校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考虑到死者家庭条件困难,希望校方能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感角度出发,给予最大力度的人道主义援助。

经过司法所调解员和杨顾问的不懈努力,学校答应多给死者家属人道主义援助金,死者家属主动调整赔偿金要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援助给予家属方一次性补助和慰问金32万元,该款项含校方责任险、募捐款等所有筹款,家属方自行办理相关善后事宜,且不得再追究学校任何责任。司法所调解员的工作,赢得了校方和死者家属认可,切实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了校园环境的和谐稳定。

   

【案例点评】

本案发生在学校,死者家属在学校门口吵闹,如果调解员不及时介入安抚家属的情绪,加以引导调处,则会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引起师生的情绪波动,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案中,学生意外猝死,学校已尽及时救助的义务,是没有过错责任的,因此不能按照正常的死亡赔偿。虽然学校没有过错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援助精神,且学校也能在学校责任险中获得一定的赔偿,这就奠定了一定的赔偿基础,加上学生的个人意外保险,从而促进了调解的可能性。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杨顾问就从学校能够获得的各项筹款具体化,并尽可能的细化各项金额,最后将各细项加以总和,既能让家属觉得调解员是处于他们的立场争取最大化的赔偿,从而情绪上容易稳定并接受调解,也能让校方觉得每个款项都有办法争取到位,从而促使校方也能接受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闽侯县司法局尚干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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