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讨薪路 调解来帮助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6年9月23日,24名外地民工来到金沙司法所要求帮助解决其工资被拖欠一事。工人代表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都在位于金沙镇沃头村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做泥水工,因是外地人身份,工头林学某就一直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结清工资,且拒接电话。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林学某,他承认自己确实拖欠了工人的工资,但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还未下发工程款,等到10月15日工程款下发后立即结清工人工资。虽然得到了工头的保证,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是有点放心不下,又拨通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杨矩某的电话,证实确有此事。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杨矩某答应到时把全部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林学某,保留一部分作为工人工资的担保。在得到施工单位及工头的确切答复后,工人们心满意足回家了。

就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以为此事已顺利解决之时,10月15日上午,工人们又来到司法所,称自己的工资还是没有结清,而且打杨矩某和林学某的电话都没人接听了,此事如果在镇里没有办法解决,那只好找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也没有办法解决,那就去把自己辛苦建的宿舍楼给砸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面安抚工人们的情绪一面寻找林学某及杨矩某。尝试多种途径终于联系上两人,林学某在电话中称自己目前身在外地无法到场且杨矩某也还未拨付工程款;杨矩某虽然到了司法所但是表示自己经过核算已把全部的工程款付给林学某了,工人的工资理应由其支付。双方开始互相推卸责任,调解陷入了僵局。此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重新梳理手头上的材料,在核对杨矩某提供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时发现,大部分的工程款杨矩某在7月份之前就付给林学某了,而根据工人们的描述,林学某是从7月份之后才拖欠工资的。因此,杨矩的自己已把全部工程款拨付给林学某的说辞站不住脚。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把目标对准杨矩某,重点对其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先是找出与工人工资支付有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然后向其宣传“恶意欠薪”现已入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的已不仅仅是民事责任了;最后又向其解释道,你提供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日期显示都是在7月份之前的,并不能证明已将7月份以后的工程款拨付给林学某。在严格的法律条文面前,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劝导下,杨矩某终于妥协,答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找到林学某妥善处理此事。

最终,10月21日上午,杨矩某、林学某及工人在司法所签订了协议,杨矩某保证在协议签订三日内结清所欠工人工资。10月26日,工作人员经过电话回访工人,证实所欠工资都已结清。至此,一起可能引起群体上访的欠薪纠纷成功化解,金沙司法所为24名工人追回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2.45万元。

 

[案例点评]

调解纠纷案件有时并不能一次性成功,而我们司法所的案件承办员以平息当事人纠纷为目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好矛盾。本案是由于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当事人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因此本案的承办人员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充分发挥了作用:首先是联系包工头并得到其保证,与此同时又联系了项目负责人,与其达成一定协调;其次在梳理相关材料时发现重要线索,成为调解突破口;最后是及时督促并办结此案还进行了认真的回访。至此,一起可能引起群体上访的欠薪纠纷成功化解。其实做好人民调解的工作“防火胜于灭火”,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闽清县司法局金沙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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