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初,福光公司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战备路69号二楼仓库的多台空调拆装业务承揽给无空调拆装技术资质的聂智辉等二人施工。2015年4月22日14时许,聂智辉在拆装空调作业时未绑安全绳,整个身体从二楼被踩断裂的彩钢板的天花板上摔致地下,造成右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小头、尺骨鹰嘴、肱骨远端骨折和左耻骨上支骨折,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51842元(福光公司已付35518元)。聂智辉的伤残程度,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聂智辉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236元。
福光公司对纠纷事实和聂智辉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无异议,但认为聂智辉在拆装空调施工中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自身原因导致损害,故其所造成的损失与福学公司无关。况且拆装空调的施工全部交给对方,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拆装一台付200元报酬,其他什么都不管,怎么作业是由聂智辉二人自行安排。
申请人聂智辉认为,其二人是受福光公司雇请,为公司拆装空调设备,且在工作时,福光公司未主动告知彩钢板的天花板承受不住一个人的重量,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因此,申请人在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福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聂智辉等二人为福光公司拆装空调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在拆装空调作业中,是自带工具、自行安排,按照福光公司的要求完成拆装好空调这一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其次,福光公司与聂智辉等二人之间约定按工作量计付报酬,而不是以点工方式计算工资。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和以工作时间计付工资方式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口头承揽合同,但福光公司明知聂智辉二人不具有空调设备的拆装技术资质,仍默认其从事承揽工作,故福光公司在选任上有存在一定过失,而且福光公司对聂智辉站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彩钢板的天花板上作业,未尽到监督、安全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福光公司依法应对申请人聂智辉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弄清本案法律关系后,针对被申请人方的过错责任和损害结果以及申请人聂智辉(外来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依法、依情、依理地做福光公司的工作,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聂智辉获得8万多元的赔偿。
【案件点评】
(一)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空调安装、修理业的从业人员是实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许可制度,空调安装、修理人员经常要从事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的人员从事这一行业。本案中福光公司选任的农民工聂智辉二人是不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承揽空调拆装工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福光公司对聂智辉站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彩钢板的天花板上作业,未尽到监督、安全提示义务。因此,在这起损害赔偿纠纷中,福光公司存在上述过错,故在调解中愿意承担50%赔偿责任。
(二)本案由马尾区人民法院作为诉调对接案件,移送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心于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人民调解快速、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这种便民、利民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与赞赏。
(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