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起纠纷 检调衔接把案结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722120时许黄某清的前妻郭某荣与现任妻子许某琴争吵,郭某荣先动手打许某琴,许某琴反手一推,将郭某荣推倒。郭后脊背碰上路沿而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2312号)鉴定,郭某容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许某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320日将本案的民事赔偿事项委托闽清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结案时限323日。

第一回合,闽清县人民调解中心受理该案后,检调双方深入沟通了解情况,当天下午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就约见双方当事人。到场人员有黄某清、许某琴女儿及其弟弟,另一方是黄某清的前妻郭某容与儿子黄某。到场后,前妻方要求赔偿十万元。调解员先安抚双方情绪,后仔细听双方诉说,打亲情牌,无论如何,骨肉相连,说到底是丈夫出钱 赔偿给前妻与其儿子。经过分析法律规定、赔偿细则,计算项目赔偿数额,得出前妻方所诉求事项的赔偿总额不超过4.5万元的结论。听了此番释法析理,郭某容与其子将赔偿金额从10万降到8万。工作人员不气馁继续劝说,最终使得赔偿数额降到6万。下午5时许,双方达成由许某琴一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给郭某容的口头协议。

本已约定当天下午双方签订协议,但事件又出现了波折。当时黄某清表示手头并无足够的现金,希望赔偿款能分两次支付,先付2.5万,十月底前再付2.5万。听到这个消息,郭某容和儿子坚决不同意,调解似乎就此胎死腹中。然而此时黄某清的调解意愿还很强烈。鉴于此,调解中心的又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能帮忙做郭某容方的思想工作。另外调解员继续抓紧时机给许某琴的女儿和弟弟以及黄某清做思想工作。

第二回合,2017年3月22日黄某清打电话给调解员说因许某琴的女儿愿意出3.6万元,现钱全部凑齐。调解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准备好一切书面材料,当天下午签协议。下午3点多,郭某容及其子姗姗来迟,到场却出尔反尔表示一定要10万元,不然就不签协议。调解员见状马上做郭某容及其子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反复劝说。然而过了一个多小时,郭某容儿子要10万元赔偿额的要求依然没有改变,并且表示不愿再调解。

第三回合,3月23日是此案调解的最后期限。调解员依旧没有放弃,继续打电话征求当事人郭某容意见。郭某容终于松口表示同意接受5万元的赔偿,但当时其儿媳妇抢过电话坚决表示没有10万元就不行。随后郭某容改口要求10万元赔偿款,调解成功的机会再一次被扼杀。

第四回合,3月23日下午调解员准备终止调解该案,送回复函给检察院。然而峰回路转,郭某容赶到调解中心表示同意接受5万元的赔偿。调解员立刻约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然而远在邵武工作的许某琴女儿的汇款出了状况。因为现金汇款需24小时才能到账,所以当天黄某清无法取得现金,并且当时已经是下午5点,银行也停止了柜台业务。由于钱未能到账,调解程序就无法继续,于是调解员当即向该案主办检察官反映情况,并申请延长调解期限。

3月24日下午5点,调解员联系黄某清询问情况,黄某清表示没法取到钱,只能等到下周一再协调。

第五回合,3月27日黄某清将现金直接支付给郭某容乙方,郭在调解中心当场点钱并办理了一切相关手续。闽清县人民调解中心当即按照程序,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壹份、建议意见壹份、谅解书壹份交至检察院,圆满完成了此次检调任务。

 

[案件点评]

    本起纠纷是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这起纠纷的难点在于时间紧迫,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诉求后,进行了认真分析,找到双方矛盾所在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双方当事人愿意各退一步,缩小双方诉求的差距,再趁热打铁提出调解方案。本起案件中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循循善诱地做工作,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最终使纠纷得到解决。

(闽清县人民调解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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