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江田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与辖区内某企业正式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7日上午,刘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机器压伤,后被送往长乐市仁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末节复合组织缺损伤,现已康复出院。由此,双方引发赔偿纠纷。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企业负责人陈某某。企业负责人陈某某认为刘某某在操作机器时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不全在公司,公司已对其积极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而刘某某却还提出如此高额赔偿要求,公司无法再继续支付其工伤赔偿。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向企业负责人陈某某解释刘某某再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中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范畴,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企业负责人陈某某终于有所松口,表示同意支付刘某某的工伤赔偿但对其提出过高的赔偿金额无法接受。
在明确了有接受调解的诚意,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告诉刘某某企业主愿意支付其工伤赔偿款,但赔偿数额需要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调解员继续深入分析案情,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从情理、法理等角度出发,融情于法,不厌其烦地做思想疏导工作,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将工伤赔偿金额降低至合理区间。
企业负责人陈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3000元。当日,双方当事人就达成的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矛盾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工伤损害赔偿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是确定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调解员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方式,及时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长乐市司法局江田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