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进步以及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化、低消费,滴滴打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优选方案。但作为新事物,滴滴打车在方便人们出行、降低出行成本的同时,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及法规普及度偏低,也衍生出了相关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作为基层司法所的重要工作,就是要在新事物成长过程中有效化解各种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新生事物及社会进步的助推器。近日,镜洋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滴滴打车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7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镜洋派出所民警带着5位年轻人来到镜洋司法所公调对接,移送司法所调解当事人高某某与吴某某等4人之间因滴滴打车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司法所专职调解员热情接待,经了解后得知:高某某是位滴滴车司机,当天下午通过滴滴打车平台在福清市区揽到一单生意,送吴某某等4位年轻人前往福州市区,吴某某等也通过滴滴打车平台先行支付了滴滴打车车费合计人民币98元,双方消费关系成立。当车行至离高速路口不远处时,高某某提出如果要走福厦高速公路要加收吴某某等4人高速公路通行费20元;吴某某等人认为滴滴车走高速公路不但为顾客和司机同时节省时间,还为车辆节省油耗、车损,车辆走高速公路车主是最大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应由滴滴车承担,作为消费者他们没有额外承担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责任,因此不同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高某某见吴某某等人不同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就开着车走324国道。在324国道上,高某某开着车慢慢行走,半个多小时才走了10多公里,吴某某等认为高某某是在故意拖延他们赶路时间,一路上双方争吵不断,既耽误时间又存在安全隐患。在此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一同报警寻求帮助。
专职调解员根据案件情况及特点进行调解前分析研判工作,认为此案有以下二大调处难点:
1、滴滴打车是一新兴行业,相关法规不尽完善,在法律层面几近空白。在此新兴行业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及时跟进的情形下,遵循人民调解“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工作方针,本案调解要取得成功,应当如何恰当应用法律法规,制定一套既合法又合乎情理的调解方案,也考验着调解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技巧。
2、由于滴滴打车属于新事物,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消费者对滴滴打车行业及其法规认知度相对较低。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在乘坐滴滴车出行产生纠纷时往往感到事发突然,缺乏思想准备,总感觉上当受骗,很多人容易产生不良情绪,这是调解成功最为不利的因素。
针对调处难点,专职调解员分析认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都是20出头的年轻人,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身上都有阳光、积极向上的一面,这是本案调解成功的有利条件。专职调解员依据这一思路,参照以往经验拟定“加强引导,积极化解”的工作方案。
专职调解员依据调解方案与双方进行沟通,为双方释明滴滴打车消费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陷、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消除他们的思想疑虑和片面误解。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阳光向上,指出:年轻人应当明理守信,胸怀大志,不贪一时蝇头小利,要时时处处以自己言行共同谋求社会和谐进步。经过耐心疏导,高某某、吴某某等人最终达成共识:双方自愿解除消费合同,高某某现金退还滴滴打车车费人民币50元,吴某某等人自行解决前往福州交通工具及车费开销。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最终平息,案件得以了结。最后,调解员按调解思路及步骤帮助吴某某等人以每人10元的票价坐上莆福专线客运车及时前往福州,达到了高某某滴滴车不白载,吴某某等人不增加出行成本又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双方都能乐意接受的目的。
【案件点评】
此案已圆满解决,调解成功。类似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也虽不多见,但若不能妥善调处,将会给滴滴打车便捷出行方式造成负面影响。镜洋司法所希望以此案为契机,应用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利用滴滴打车这一便捷、经济的交通方式融入现代社会生活。
(福清市司法局镜洋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