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农民利益化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而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一些不太明显相邻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保障双方宅基地权属不受侵害,成为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近日,龙江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2017年7月6日,龙江司法所调解委员会接到龙江派出所移交一件相邻权争议而引发打架的案件,龙江司法所调委会接手后,专职调解员立即深入现场了解纠纷缘由,即龙江街道东南村村民林华某和林美某系邻居,林华某因砌围墙占用几公分公用地,林美某阻止不让其砌,双方在现场大打出手,各有轻微受伤,派出所出警后,因属于邻里纠纷小事,将此案移交到龙江司法所,龙江司法所调解员接手后立即介入调解。
1、林华某和林美某相邻权纠纷系历史遗留问题,相邻之间宅基地双方都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村干部和国土所干部也无法认定相邻土地界限。
2、双方因在此纠纷中,积怨颇深,互不相让,这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3、在这次争执中,林美某右手拇指青肿受伤,林华某头皮有轻微受伤,双方家人均气愤不已,矛盾一触即发,双方当事人家庭也把我们调解工作者视为对立面,拒不配合。
针对调处难点,司法所调解员分析,此案突破重点在于双方虽积怨较深,但双方属于本家关系,因此如何围绕亲情关系是调解该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于是,我们找到该村老人会会长林某,林某系双方的长辈,在村中也是有一定威望,司法所所长亲自登门找到林某,希望林某出面帮忙调处,林某也被司法所干部的诚心和工作态度所感动,积极协助司法所做双方思想工作,在我们讲法律,讲道理,重事实,通过耐心疏导,贴心劝说,精心调处,用三天时间不间断上门,终于为化解双方积怨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依据调解方案在老人会会长林某帮助下与双方进行沟通,融情于法进行调解,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管理。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双反消除思想上顾虑和误解。经过我们耐心细致疏导,林华某和林美某最终达成共识,即一、林华某自愿退后三公分,拆后重新砌墙;二、林美某和林华某在斗殴过程中所受轻微伤,各自伤情自己负责,互不追究对方。一场长年积怨的相邻权纠纷最终平息,案件得以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中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充分运用了法与理相结合的教育和疏导方法,注重坚持依法调解和据理调解。调解员要把法律规定讲清楚,当事人才能有一个分析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和谐发展。
本案虽圆满解决,但类似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很大比例,若不能妥善调处,一直以来是农村社会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现如今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将给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龙江司法所以此案为契机,积极宣传《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正确向上的邻里亲情管,努力让群众维护好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精神。
(福清市司法局龙江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