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办公室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今年,连江县人民调解中心大力开展与法院对接的调解业务,我们中心与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对接共识,由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成功后,申请法院进行确认,在法院审查后再出具确认书。
本季度在法院移交过来的诉前调解案件中,有两个特殊的纠纷案件,涉及三位共同的当事人。事情起因是开办连江县某石材厂缺乏流动资金。当事人王某某和当事人郑某某是好友关系,而王某某作为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因石材厂资金需要,分别于2012年10月27日、2016年2月7日向当事人郑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同时,当事人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具借条两张交当事人郑某某存执。不仅如此,郑某某和王某某因当事人连江县某石材厂与当事人郑某某有生意上的合作,由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面向当事人郑某某购买石材,几次购买石材的货款(其中3月18日货款为18400元、6月25日货款为11000元、8月29日货款为35600元)合计人民币65000元一直未予给付。2015年9月5日当事人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当事人郑某某出具的发货单上签名确认,同年10月8日当事人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具一张欠当事人郑某某石板材款金额为65000元的欠条交于当事人郑某某为据。在出具欠条后当事人连江县某石材厂及王某某至今未还货款。郑某某多次催讨,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当事人郑某某与王某某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两笔借款,三次合作,两人关系分崩离析,无奈之下郑某某拿起了法律维权的武器。
本中心调解员深入了解了上述纠纷的事实并查明证据后,了解到王某某既是被告之一,也是被告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把王某某作为调解的突破口,耐心地做起了王某某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讲事实、摆证据和诉法理、析利弊,王某某承认了拖欠郑某某借款和货款的全部事实,当场向郑某某表示了歉意,并同意与郑某某通过协商解决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最终,在本中心调解员依法公平公正的调解下,王某某作为被告自己和被告连江县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与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王某某及连江县某石材厂愿意偿还当事人郑某某的货款和借款;于签订协议当日付清。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我们就没有后顾之忧了吧?”郑某某就人民调解协议事项申请司法确认时略有焦虑。调解员详细介绍了大家所关心的司法确认的效力问题,并进行耐心答疑。司法确认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最终达成司法确认,当事人满意而归。
【案例点评】
诉前调解工作是近年来针对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有效解决案件而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继承和发展。诉前调解不拘泥于固有的“立、审、执”办案流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着高效、便捷、经济等特点。连江县人民调解中心参与诉前调解工作,不仅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提高了法律效率,而且又尊重当事人意愿,是解决纠纷案件的便利通道。
(连江县人民调解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