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为便于管理,在小区内安装探头,并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在监控室查看,林某富和李某平均系该监控室的值班保安。2017年6月22时早上5时20分许,林某富接李某平的班,李某平将原本戴在手上的金戒指脱下,放在监控室内,自己到监控室外洗手,但回到监控室后,发现金戒指不见了,李某平在监控室内到处查找,都未发现金戒指,且在李某平洗手期间,监控室内只有林某富一人,因此,李某平怀疑是林某富将其金戒指拿走,于是,李某平要求林某富将金戒指交出,林某富表示自己并未看见李某平的金戒指,更没有拿李某平的金戒指,并指责李某平诬陷自己,双方发生争吵,互相殴打,因李某平个头矮小,被林某富殴打,闻讯前来的其他保安将两人劝开。李某平到监控室外,看到垃圾桶内有一根装修后剩下的铝合金条,就拿起该铝合金条,回到监控室内打林某富,导致林某富左膝盖肌腱断裂,后经鉴定,林某富为轻微伤,林某富到洋中派出所申请调解,要求李某平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情鉴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2017年7月31日,洋中派出所认为该案件未触及刑罚,事实比较清楚,将林某富与李某平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移送洋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移交了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林某富伤情鉴定复印件、林某富医药费的票据的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洋中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陈诚元和洋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洋中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员郑炜对该案件进行调解。两位调解员先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的意见,林某富表示:一、自己因为肌腱断裂,目前看病已花费了7000多元;二、自己从案发到7月31日都没有去上班,会产生误工费;三、养病需要吃一些好的食品,会产生营养费;四、肌腱断裂,会对自己将来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且看病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因此,要求林某富赔偿人民币30000元。李某平表示:一、案发之日,监控室内只有林某富一人,自己的金戒指应该是林某富拿走的,按现在的金价,该金戒指价值也有7000多;二、自己也被林某富殴打,也受伤了,林某富也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三、林某富的伤情确实更严重,自己可以赔偿林某富的医药费,别的钱不同意赔偿。
了解到双方的态度后,两位调解员认为,李某平是有赔偿意愿的,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上,于是,两位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对林某富指出:参照《2017年福建省人身损害等最新赔偿标准》,你主张的医药费、务工费、营养费等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后续的医疗费也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但是这些都需要证据的支持,但目前,你只有医药费的证据,其他的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好计算,所以如果你有相关的证据,请你提供给我们。我们是建议你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对李某平指出:一、我们只受理你与林某富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至于你戒指的丢失,需要公安机关的查证,我们不能对该案件进行调解;二、参照《2017年福建省人身损害等最新赔偿标准》,林某富的务工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你是需要赔偿,请你适当提高赔偿金额。随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都先回家,考虑一下调解员的建议。
第二天,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林某富表示自己无法提供新的证据,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李某平也表示经过思考,自己可以提高赔偿金额。见双方态度都有所松动,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接着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对双方当指出: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事,以后还要一起共事,如果影响到工作就不好了。林某富前期的医药费花费了7000多元,后续的费用应该不会超过7000元,而且,医保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李某平用铝合金打人,所幸林某富经鉴定是轻微伤,如果是轻伤,李某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也当是花钱买教训。随后,调解员提出建议:李某平支付林某富全部的医药费,并另外再赔偿李某平人民币7000元。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从本案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依法调处。本案中是由一起金戒指的丢失引起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时刻把握人民调解的边界,只对属于人民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处,对有可能涉及盗窃的犯罪行为坚决不予调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二、独辟蹊径。在调解中,既指出林某富可以从医保中报销部分医药费,又让李某平赔偿林某富全部的医药费,让林某富觉得“占了便宜”,瓦解了其心理防线,进而在其它款项的赔偿上降低了标准,为调解的成功奠定了好的基础。
(台江区司法局洋中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