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X村村民邓某与张某毗邻而居。2017年1月,鉴于双方共用的院墙年久坍塌,邓某与张某口头协商由张某出料,双方共同出工修筑新院墙,待院墙修筑好后,邓某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张某出料的平衡。谁成想院墙修筑完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纠纷,邓某坚持认为张某所购石料价值不超过1000元,最多给予张某500元补偿,而张某声称自己所购石料花费2000元,邓某必须给自己1000元作为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张某数次扬言要把院墙扒掉,邓某更是不甘示弱,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村治保主任了解情况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将此事移交到镇调委会,请求调处。
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双方吵闹,镇专职调解员分别与邓某、张某进行谈话。原来张某所购石料实际价值为1600元左右,双方当事人也并非因为补偿数额发生争执,实际情况是张某觉得邓某出工不出力,理应少得补偿,而张某认为这是邓某在侮辱自己,于是便多要了200元补偿。可是当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调解时,邓某冲张某喊道:那点石料总共也就1000块钱,多一分钱也别想要。张某也不服:2000块你能不能买到还不一定呢,1000块你有多少我买多少。
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工作人员决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
2017年2月,借着春节过后的祥和气氛,镇调委会再次对此事进行调解。工作人员首先明确了张某所购石料的实际价值为16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工作人员又提到按照当地民俗,邻里之间修筑共有院墙时,可以一方出工,一方出料;也可以双方共同出工,未出料一方给予出料一方一半料钱作为补偿,双方当事人对此民俗均表示认可。工作人员遂提出按照当地民俗调解此事,邓某给予张某800元作为补偿,并提醒他们——远亲不如近邻,大家以后还是好邻居。邓某听后当场将800元现金交到张某手中。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在农村生活生产实践中,此类事情发生的十分频繁,是因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完善,不了解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在修筑院墙时,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到村委会反应情况,纠纷就会及时得到化解,也不会拖那么久,更也不会伤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力度,走进农户,及时摸排矛盾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而工作人员在此事中,运用民俗化解纠纷,树立了调解人员处事公平的正面形象,公正客观的办事原则也受到了涉事村民及周边群众的一致好评。
(晋安区司法局岳峰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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