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午休中的西兰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陌生电话吵醒,一位贵州籍农民工薛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应,其前段时候不幸遭受工伤,但石材厂不予赔偿,请求司法所给予主持公道,若无法解决,将去县里上访。调解员随即起身招待来访者,详细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
据薛某陈述: 2015年12月22日上午,其在西兰乡某石材厂务工时左手不慎被锯片割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现在虽然伤口愈合,但很大概率构成工伤伤残,受伤至现在将近一年无法工作,生活已经十分困难,而石材厂在其出院后便就不闻不问,也不愿意提及误工赔偿的事情。薛某希望石材厂能够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赔偿他一年的误工费6万元。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联系上了该企业负责人杨某,并请其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中,杨某向调解员解释石材厂已为薛某支付全部的医药费,现薛某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加之石材厂经济拮据无法接受。而薛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应该按照工伤待遇赔偿,所提要求并不过分,希望厂里能够一次性拿出6万出来赔偿自己的损失,说着说着情绪激动起来,并表示不赔钱就去上访。调解员见此情形马上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背靠背”的劝说疏导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厂方代表杨某劝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薛某在工作中操作不慎虽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但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况且他所提要求也不是很过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一部分,厂方的困难可以理解,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希望能从配合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赔付义务。目前石材厂将面临关停这个大家都知道,经济困难也可以理解,但总得想个办法把事情给解决了,如果资金实在安排不过来可否先预支部分生活费帮薛某度过难关,石材厂立即同意调解员的建议。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薛某劝说道,你说你现在所受的伤害有很大概率构成工伤伤残,可是,工伤残疾是要经过鉴定的,不是说残就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客观角度来说你的伤情并不是很严重,今后是不会影响劳动能力的。目前厂方经营困难,石材厂也将关停,是否可以接受厂方分期赔偿的方式进行解决。薛某听后情绪表现的很激动立即表示,过年后就回家去了,再也不回罗源,难以接受分批付款。调解员继续耐心地对薛某劝说道,你今天来司法所的目的是什么,情绪是解决不了问题,希望你能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假如通过调解能解决的事情,何乐不为。要是走了信访或者别的渠道,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搞不好会触犯法律,把事情弄的更糟。薛某听后有所触动,调解员赶紧“趁热打铁”,指出:一、你的伤情并不是很严重,不影响今后的劳动能力;二、你没有做伤残鉴定不能按照伤残标准赔偿;三、石材企业将关停,你要拿出调解诚意与企业协商争取早日拿到赔偿款。调解员继续说道,你也知道石材厂目前正处在关停阶段,工厂也开开停停,资金确实紧张,但索赔金额要尽量让对方可接受也可让对方一下子拿出钱来马上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劝说下,薛某答应赔偿金可降至4.5万元。
调解员意识到双方赔偿标的在逐渐的拉近,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再次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疏导。调解员指出:石材厂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是正确的,全面支付医疗费也是应尽的义务,来司法所参加调解也是负责任的行为,这些都值得肯定。但现在薛某已经将近一年没有经济来源,他的赔偿费、误工费也是有法可依的。至于分期付款,薛某表示回家后不来罗源难以接受。现在双方对工伤无疑义,只是就赔偿金额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资金紧张,难以支付赔偿款,薛某所提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双方可再就赔偿金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劝说厂方答应赔偿3万元,薛某当即表示不能接受,调解气氛又再度紧张起来。见此情景调解再次疏导道,今天双方来司法所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的,希望双方都拿出诚意,各退让一步,建议在3.5万到4万元之间进行协商。经过不断的劝说,薛某最终接受石材厂3.6万元的赔偿,石材厂表示协议签订后马上兑现。就这样一起长达一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过调解员一个下午的努力,终于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在伤情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强调自己的人身损害可以构成伤残并提出较高的索赔要求,但又不愿意进行伤残鉴定。调解中,调解员循序渐进地开展引导工作,虽不能按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但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握住了既不能让伤者漫天要价,也不能使伤者可获赔偿“打折缩水”,最后使双方互谅互让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罗源县司法局西兰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