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霍口司法所接到了南墘村村长的紧急电话要求调解两个村民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我所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乘车赶往现场。调解员赶到时村民张正某怒气冲冲地站在张仁某的家门口,冲着里面的人大声嚷嚷叫骂声不断,局面十分紧张,矛盾一触即发。
专职调解员林培枝立即上前安抚张正某的情绪,表明身份后,耐心告诉他我们接到村部的电话是来解决问题的,如果相信我们请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接着调解员指出,你这种维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不是明智之举,对解决问题来说一点忙都帮不上,要心平气和得把事情说清楚,以法服人,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正某这才平复了心情,相信调解员是来帮助自己化解纠纷的。张正某陈述到:早上我在房间里休息的时候,突然听到外面自家羊圈里发出几声惨烈的叫声,立即跑出去查看,眼前竟然是一片血腥场景,一只疯了一样的大狗在撕咬着羊羔,旁边还有几只倒地已经不能动弹的羊,慌忙中我清点了一下,小羊连同母羊居然被恶狗咬死了9只。一怒之下我拿起旁边的扫帚开始追打恶狗,经一路追打,恶狗跑进了一户人的家中,我认定这应该是恶狗的饲养家,于是便问这家中一妇女(张仁某大嫂周某),证实了我的想法,此肇事狗确实是张仁某饲养的。此时张仁某不在家,我顿时火气上来就开始在张仁某家叫骂。了解事情真相后,调解员电话联系了张仁某告知其事情发生的经过,张仁某经询问详情,承认狗是他家养的,调解员约定双方马上到村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时,调解员宣读了人民调解的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时张正某重复提出,早上我在房间里休息的时候,突然听到外面自家羊圈里发出惨烈的羊叫声,立即跑出去查看时,一只疯了一样的大狗在撕咬着我家的羊羔,旁边还有几只倒地已经不能动弹的羊,经清点小羊连同母羊在内被狗咬死了9只,经一路追赶恶狗跑进了张仁某的家,他已承认狗是他家养的,必须赔偿我的损失2000元钱。张仁某说到,你说我家的狗咬死你家的羊,我不在家也没有看到,有谁证明,既然狗咬死羊也不是我的责任,再说,你家的几只小羊羔能值那么多钱?双方由于责任和赔偿金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互不退让,你一言我一语,相持不下。
调解员分析后认为,首先必须让当事人明白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其次就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这时调解员搬出了法律,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也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所以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正某家饲养的羊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理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的狗是一种凶猛的大型狗,其饲养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看家护院,张仁某是狗所看护房屋的户主,户主对于其所有的房屋及财产有管理和保护之责,狗也属于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户主对其有不可推卸的饲养和管理之责。况且,张仁某家饲养的是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由于没有看管好,造成别人家财产的损害,所以张仁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调解员建议按照市价计算张仁某需赔偿张正某损失1500元,张正某回家将死羊处理了还可以减少一些经济损失。经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和疏导,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张仁某表示回去后会处理掉肇事狗,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协议签订后,张仁某当场付给张正某1500元现金。矛盾纠纷无小事,一场农村家庭看起来“鸡毛蒜皮”的小事终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目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些人的业余爱好及消遣方式。在农村很多的家庭都有饲养大型狗的习惯,也是作为看家护院的一种手段,所以动物致他人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民事案件近几年日益增多。农村地区狗伤家禽、农作物受损害情况经常发生,动物饲养人与被损害人之间经常发生赔偿纠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致人损害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赔偿义务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以调解中,调解员运用法律的武器理清了狗与饲养人的关系以及法律对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通过了调解员的分析和理清了责任,矛盾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罗源县司法局霍口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