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家住廷坪蕉溪村,时年72岁,丈夫已过世多年。其膝下尚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大儿常年打工在外,二儿前些年建了新房,目前老人独居。近日,李老太至廷坪司法所,哭诉道:自己含辛茹苦养大孩子,老伴去世,自已毫无劳动能力,大儿常年在外务工,每月按时寄一些生活费,小儿却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对其生活不闻不问,女儿也是以各种借口拒绝赡养义务,致其生活困难、内心苦闷,故而求助于司法所,希望自己能拿到些许赡养费,同时希望三个子女能常来探望下自己。
在了解老人的遭遇后,调解员接受其调解申请,并联系了李老太的三个孩子,向其了解详细情况。在调解员的耐心询问下,李老太的大儿表示母亲完全不体谅自己,他在外工作繁忙且从事体力工作,每月能按时给其赡养费已属不易,如每月都要回家,怕是无法保住工作。小儿则道出多年来对其母亲的不满及自己的难处:多年来母亲一直偏心大哥,在婚礼置办和分家上均偏向大哥,既是如此,大哥多出些赡养费也在情理之中;且母亲向来与自己的妻子不和,常因小摩擦而争吵不休,后来自己建了新房便搬走另住,正是因为建房子而负债累累,若每月仍支付赡养费有些困难。至于女儿的想法更是简单,她认为自小母亲便不关心自己,现在自己已是嫁出去的女儿,且自己家里也有老小,负担沉重,赡养母亲的责任理应由其两个哥哥承担。
经此番了解,调解员明白调解案件症结所在,决定从情和法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劝导,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解决问题。其一,调解员肯定了大儿一直赡养老人的做法,对其因工作繁重无法时常探望母亲表示理解,但委婉批评了其对母亲长期不予关心的做法,即使不能常探望,也应常和母亲保持联系,了解她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其二,对小儿气恼母亲偏心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反对其因此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同时婆媳间的矛盾,其作为儿子和丈夫应在此间起到居中调和作用,而非听之任之。其三,对女儿因母亲对其不关心、家庭负担重等情况表示理解,但批评了其因为自己是女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做法。
在表示理解几位儿女心情和情感的基础上,一方面,调解员在情感上对李老太的子女进行劝导:古语有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作为父母养大孩子实不容易,为人子女应感念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且他们的母亲年事已高,勿让自己日后追悔莫及,同时,父母为孩子最好的榜样,如果今天不赡养自己的母亲,难保孩子将来也不赡养其父母,果真如此,为人父母又该如何作想?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法理上向其说明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宪法和婚姻法中均有所规定。此外,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带条件,即使父母在财产上的处分有失公允,子女也不应以分家不公或其他子女不赡养等理由来对抗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调解员情感与法理的双面攻势下,辅以亲戚、邻居的劝说,李老太的儿女均表示悔过,表明会承担赡养义务。其中,大儿表示日后会争取常探望母亲的机会,也会时常与其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小儿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日后与母亲同住,努力缓和其妻与母亲二人的关系,让老人家能颐养天年;女儿也表示,日后会经常回家探望母亲。
经此调解,李老太和三个子女间消除了隔阂,也实现了老人家调解的初衷,一场纠纷就此消弭。
【案例点评】
农村中大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一些老人年轻时由于受到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其子女的财产分配上不能一视同仁,容易导致日后其子女在赡养问题上互相推诿,产生矛盾。在调解案件的技巧上,首先,赡养纠纷同其他纠纷的调解一般,都需要调解员的耐心、细心和诚心;其次,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的矛盾纠纷,因而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应找准致赡养纠纷发生的症结,做到有的放矢;再者,应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在调解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可充分调动外部力量如亲戚、邻居等,利用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施压,从而起到协助调解的作用。多措并举,方能提升调解效率。
(闽侯县司法局廷坪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