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夫妻成怨偶 调解助力和谐分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3日,一对阴沉着脸的男女来到新厝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想离婚。

申请人杨某是一名中年妇女,对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她比同龄人显得苍老了不少,与被申请人林某一起出现在众人的视野中时显得不是很登对。据杨某介绍,他们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当时双方都到了适婚年龄,并且双方家人也一直有催婚,当遇见合适的结婚对象,在两个人相处还比较和谐的情况下,迅速与林某组建了家庭,两人于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生育长女,2005年又生育了长子。

儿女双全,他们的生活本应幸福快乐,但事实却截然相反,他们的婚姻矛盾重重,就像行驶在海面的轮船,表面上风平浪静,暗里却频频触礁。双方也很清楚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相处和了解不够充分就结婚,两个人的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距逐渐暴露出来,渐渐发现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频繁的争吵之后双方的感情越来越冷淡,再加上疏于沟通,双方也都不止一次有过离婚年头。但考虑到孩子还小,加上亲友的劝诫,两个没有共同语言的人勉强生活在一起,抱着对彼此的怨念同住一个屋檐下。

2017年春节,在杨某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杨某觉得不合谐的夫妻关系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也很大,现在两个孩子也到了懂事的年纪,她决定与林某离婚。

双方因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找到新厝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经过】

杨某要求长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且能够经常探视长子。另外,杨某认为,自己没有房产,学历也不高,结婚之后因为生育和照顾孩子,长期没有工作,工作经验也不足,难以找到薪资较好的工作,杨某认为林某也应当尽抚养义务,每月支付1000元作为长女的抚养费。

林某一方面不想和女儿分开,另一方面他觉得杨某有些自私,在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女儿的情况下,仍坚持要女儿的抚养权,也担心女儿生活得不够好。

新厝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双方阐述的情况以及双方的想法和诉求,对《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并对离婚后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进行了讲述,在考虑双方意愿、诉求以及尊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劝说和调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和谐分手。

【焦点分析】

本案中,杨某作为女方,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且林某不愿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杨某。杨某在经济条件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当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林某本能地持反对意见,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对杨某的不满。

根据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不仅要考虑经济条件,也应当考虑孩子的性别、年龄等因素,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长女已经十余岁,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有经验,在处理女孩子的青春期迷茫和困惑等问题上更具有优势,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帮助。另外也应该考虑到感情因素,每位母亲都不愿意与自己的孩子分开,也有权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女儿与母亲可以说很多私密问题,而不便与父亲交流,在精神层面上与母亲一起生活得到情感慰藉会更大。并且,离婚之后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男方林某虽未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也应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调处结果】

    通过新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晓之以情理地与双方沟通,向双方普及抚养义务的相关知识,让双方考虑情理与法理的同时,也考虑一下对怎么安排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比较好,杨某和林某最终达成共识: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婚生长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三、婚生长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随时探视;四、婚前财产及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五、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各自负担自己的债权债务。双方多年相处,夫妻感情破裂了,之后也为了离婚问题相互指责、互不让步,直到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反倒生出一种老友的感觉,彼此也祝福对方今后能够生活的更好,一场矛盾纠纷和平化解。

【案点评】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遇见民事调解案件,其中离婚案件又极为常见,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一是子女抚养权纠纷,二是财产分割纠纷。《婚姻法》规定在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中,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所以,涉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调解员不仅要考虑法理层面,还要充分考虑情理层。应当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的经济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尽量建议双方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的方式决定抚养权归属。

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多熟悉《婚姻法》相关知识,在调解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多方因素,让当事人双方得以和谐商议离婚问题,并力求给子女最好的照顾。

                                                                (福清市司法局新厝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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