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下午,在仓山区盖山司法所与中山村调委会、盖山镇企业办的联合调解下,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与死者黄某珠的三子女张某儿、张某子、黄某平终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因依姆黄某珠突发身亡事故的风波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终于停止。
依姆黄某珠因常年患有哮喘,经常在此卫生所吊瓶治疗。2017年3月2日早上8时左右,黄依姆来卫生所照常吊瓶,没想到在刚刚扎针头时,突然晕厥不省人事,紧接着中山村卫生所法定代表人肖某金立即致电120急救,急救车不久后就到,到场时确认抢救无效身亡。黄某珠身亡后,让黄某珠一家悲痛欲绝,早上出门时还好好的,就这样无任何症状就走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调解委员会听到此事后立即与盖山司法所、盖山镇企业办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
此事故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认为这次依姆黄某珠身亡事故是由于猝死造成的。而黄某珠三个子女认为母亲黄某珠早上还是活生生的一个人,突然在卫生所就这么没了,而且事发卫生所没装监控,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存在一定的责任,双方产生纠纷。2017年3月2日早上,盖山镇企业办接到此信访件后,高度重视,指派镇企业办工作人员及盖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人员组织下,各自派出代表,就有关依姆黄某珠突发身亡一次性补助费用问题,在双方代表自愿同意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首先做通了黄某珠父母的三子女张某儿、张某子、黄某平的思想工作,向他们明确表示镇调委会一定会依法调解此事,为林某的身亡争取应得的赔偿、补偿,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交代。紧接着,找到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的法定代表人肖某金进行沟通。肖某金表示愿意对黄某珠的身亡进行补助。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和陈述,调解员就此事开展了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了如下事实:2017年3月2日8时30分左右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突发依姆黄某珠晕厥事故,最后黄某珠猝死。
在掌握了上述事实与证据后,调解员又通过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的法定代表人肖某金,向他们讲明了盖山镇调委会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建议该案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之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建议对黄某珠的三子女张某儿、张某子、黄某平亲进行补助。
双方当事人接受了司法所的意见,并且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就黄某珠身亡补助的各项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一次性补助黄某珠三子女张某儿、张某子、黄某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自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向阳花幼儿园先向死者黄某珠三子女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350000元)双方就此握手言和。至此,一起身亡事故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这次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卫生所与死者黄某珠三子女张某儿、张某子、黄某平对结果均十分满意。此次纠纷因为处理得当,非但没有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反促进了卫生所和盖山镇村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对盖山镇创建和谐社会与开展工作有着重要意久。
(仓山区司法局盖山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