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殒命起冲突 和风细雨息纷争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时值深冬,寒风裹携着凉意飒飒而过。一群男女面带倦色、神情凝重,聚集在洋下村村委会。

 经了解,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19日上午,死者高某与妻子陈某梅如往常一样协作开展建筑材料的运输工作。陈某梅于楼房前空地处使用自带的吊机装送砖块、水泥等建筑材料,死者高某则在六楼接收、搬运运送而来的材料。突然,高某不慎从六楼跌落,当场死亡。失去家庭主心骨的陈某梅一家陷入了极度的悲恸中于是,向以张某福为首的东家索要死亡赔偿,但以张某福为首的东家却仅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些补偿,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争执不休。

死者家属陈某梅找到洋下村委会说明情况后,洋下村委会又立即通知了古槐司法所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在死者家属陈某梅处大概了解了情况后,随即又通知以张某福为首的东家。据张某福陈述,该栋房子为其兄弟四人共建,而本次发生事故的楼层,第六层,即为大哥张某福所属,雇佣死者高某承接建筑材料运送工作的亦是张某福本人,但张某福

提出,事前已就安全问题和死者高某达成口头协议,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皆有高某本人承担与其无关,且用于运输材料的工具也是由高某所属,之所以会发生安全事故完全是由其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所致。张某福表示对高某发生坠亡也很心痛,但也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二至三万的补偿。死者家属陈某梅却坚持索要一百万的高额赔偿,同时也对张某福与丈夫高某的口头约定提出异议。

尽管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但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深谙双方的心理:一方极力压低赔偿数额,以期最大限度的削减赔偿数额;反之,另一方则期望能获取金钱上的最大利益。于是,调解员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先是找到以张某福为首的东家,调解员分析道:作为东家,高某发生坠亡,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再者说,作为家里主心骨的高某突发坠亡,留下年迈体弱的父亲、尚未涉世的孩子与满脸风霜的妻子,让本就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若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甚至“陈尸门前”,也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张某福态度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将数额提高到五万元。调解员再找到死者家属陈某梅,分析:该事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索赔,调解员根据死者高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和需要抚养的近亲属,计算出大致的赔偿数额,也希望陈某梅能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索赔。陈某梅目光略带迟疑,许久才言语:“我知道一百万不可能,但是我如果提五十万,那对方也是不肯,反而会压的更低。你们先问问对方能给多少,价钱合适的话,这件事就罢了,太少了我跟他们没完,尸体直接抬他们家里去!”眼见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调解也一度陷入了僵局。

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电话中的男子是死者生前好友,表示死者家属愿意与对方再做协商。这通电话让调解员颇为欣喜,死者一方既然主动要求和谈,事件必有转机。于是,调解员又再次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调解员试探性地询问陈某梅赔偿款的心理预期,得到的答复是40万。于是,调解员联合村干部集中火力做张某福的思想工作:高某是在用工期间发生坠亡与,东家张某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此事久拖不决,死者家属定然不会善罢甘休,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生活安定也不是不可能的。张某福眉头紧锁,思忖了片刻,说道:“最多只能给30万,多了我们也没钱了。”见张某福态度有所松动,也让调解员似乎看到了希望,谁知,死者家属陈某梅愤然离席,临走前丢下了一句话“40万一分钱也不能少,你们要是调解不了,我们自己解决!”张某福见状,也悻悻离席。双方的离场,使调解工作再次陷入了泥沼。

第三日,调解员再次前往张某福的家中,经过多番周旋,张某福同意在30万的基础上略作浮动。

第四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坐下来调解,就赔偿款项数额问题再次征询双方意见。陈某梅一方率先表态:“快过年了,我也不想为难你们,给我们35万,以后各不相干。”房主叹了口气,怏怏的说道:“我们真没那么多钱,现在你丈夫死在了我家门前,以后这房子我们也不能住了,我们最多给你32万,就这32万我还要东拼西凑的去借来给你们。”

双方就数额问题争锋相对,不肯让步,经过双方将近一小时的唇枪舌战以及调解员的居中周旋。最终双方皆作出了让步。张某福一方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于当日一次性转账付清。自付清款项之日起,双方矛盾就此了结。

【案例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均无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具体补偿数额上要求有比较大的差距。调解员不放弃努力,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社会稳定。

                         (长乐市司法局古槐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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