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惹纠纷 调解平事端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21

2017年3月2日凌晨1时45分许,在宝龙城市广场旁发生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王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驶经宁化路宝龙旁时,见醉醺醺的石某某要搭乘的士,为避免醉酒闹事,便拒载。石某某一听怒从中来,的士司机哪有拒载的道理,难不成自己要酒驾回家?于是一拳往司机头上招呼过去了,仍不解气,又打了王某某头部两下,还用脚踢了两下他的左肩。王某某就报警了。

两个人来到了宁化派出所,因案件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双方也同意调解,派出所在未达成现场调解的情形下将案件移送至宁化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因是凌晨发生的事情,石某某还处在醉酒状态,于是调解员让当事人双方在街道调委会派驻派出所的调解室稍作休息,等石某某酒醒后再进行调解。石某某醒后,调解员对两人分别做了调查,石某某认为出租车不能拒载,自己喝了些酒,借着酒劲就更火了,气不过才动手打了王某某,分明是王某某无礼在先。王某某则认为石某某烂醉如泥,上车了有可能会惹事,惹不起还躲得起,就不想让他搭载,就算自己违反规定拒载,王某某也不能动手打人,应该赔偿医疗费。

调解员见两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就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对两人分别进行了劝说。对石某某说道:“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王某某因你喝醉酒就拒载,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当然不对,可以理解你当时一定很生气,你完全可以投诉他,但是诉诸武力却是不对的。如今你打了他脑袋和左肩部,侵犯了他的健康权,他受伤就医的医药费就要花一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王某某是出租车司机,工作辛苦不说,赚钱也不多。你既然打伤了他,理应赔偿他的损失。”调解员对王某某劝说道:“首先,你因石某某喝醉酒就拒载,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本身你拒载这件事是做错的,当然他打人更不对。他可以去投诉你,但是也是因为他喝醉酒了,人不是很清醒,才动手打人。所以为了大家平息纠纷,你也不要把赔偿金额要太高,合理一些,双方都容易接受。大家都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指责,互相理解一下。”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石某某终于同意赔偿王某某伍佰元整作为损失赔偿费,王某某也接受了调解结果,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因醉酒拒载的损害赔偿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点评】

这起醉酒伤人纠纷之所以能够圆满的解决,是因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调查案件事实,把握了案件的重点,积极开展疏导劝说工作。在引用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讲解教育之外,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分别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角度切入,站在公正立场上,理解他们的想法,安抚他们的情绪,并劝说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让他们学会正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同时懂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使调解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平息了事端。

 

                     (台江区司法局宁化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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