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连江县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在上班时,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人为一个中年女士甲某某。甲某某陈述说其父母有五个子女,大姐已结婚并先于父母过世,留下一个女儿已成年;一个哥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结婚,父母在1995年代哥哥收养了一个女儿,但因为哥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不给办理手续,这个女孩户口上在哥哥名下时是写非亲属关系,平时是父母在抚养这个女孩,这个女孩在16周岁时已离家出走,现在有7年了,前几年父母过世,这个哥哥是由甲某某照顾,去年哥哥也过世了,留下一房子是父母买的。现在父母和哥哥的房子该由谁来继承,怎么分?甲某某还称其大姐夫再婚时,外甥女为了办理产权过户,叫甲某某父母写一份放弃继承大姐遗产的声明,外甥女也写了一份放弃代位继承的声明给甲某某他们。现在想要咨询其哥哥留下的房子那个收养的女儿是否有权分得?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外甥女有份分得吗?
【解答结果】
连江县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在耐心地听取了当事人的咨询后,给予了解答:1、《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你父母的代为收养是在1995年实行的,且你哥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其与那个女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其遗产那个女孩无权继承;2、那个女孩虽然平时是由你父母在抚养,但你父母与那个女孩之间并不存在收养关系,你父母的遗产那个女孩也无有权分得;3、你外甥女写得放弃代们继承的声明,因为其在声明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是其自愿真实地放弃代位继承,她所做的声明就是有效的,你父母的遗产也与她没有关系了。
【社会效益】
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律师的解答,其已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次解答也是一次普法宣传,既解决了当事人的烦扰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