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13

2017年12月21日下午,永泰县12348坐席倪律师接到潘女士的来电咨询。潘女士问道,我于2017年12月18日租了一间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了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合同上写明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我现在都没有入住,房东也还没交付钥匙。如果我现在不租了,是否构成违约,还可不可以让房东退还押金和租金呢。

倪律师认真倾听潘女士的咨询,耐心向潘女士一一解析,第一,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生效日期,则以约定时间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签订日期为准。潘女士这份合同明确约定了生效日期,所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第二,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己经有金钱交付,对方也己经接受,实际上合同己经成立。生效时间未到不构成违约,但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若有约定,您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您需要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为限的相应损失,具体可以根据您所在地区通常的一些费用标准来解决。第三,按法律规定押金可退,租金退多少可以和房东协商一下。

潘女士对倪律师的答复和服务态度很是满意,不仅全面剖析了她的法律问题,给予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也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一举两得,甚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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