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浇灭屋中火 调解员化解心中火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17

近日,瀛洲街道建海社区调委会调解了一场由于租客做饭不慎失火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1月28日下午,台江区瀛光巷10号1座504单元发生了火灾,经台江区消防支队及时派出消防车队进行灭火,火势很快就被控制住并扑灭。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未殃及周边,但是仍然造成该单元房屋内墙面、门框玻璃、地板空调等被烧毁。经调查,火灾是由该单元房内租客在屋内做饭时不慎所引发。该单元房的房东许某余很快就到了现场,并要求承租人张某辉辉赔偿屋内遭损坏部分的损失。张某辉则借故推脱,表示火灾并不是由自己引起,而是自己将房间转租给其他人,是他们做饭不慎导致失火,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个损失。双方就屋内物件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争执中,当事人双方情绪比较激动,言辞渐趋激烈。

虽然当时正值大年初一,但是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春节期间辖区的祥和氛围,社区调委会调解员在得知消息后立即从家中赶往现场介入调解。经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后,即着手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瀛光巷10号1座504单元房东许某余只与承租人张某辉签订租赁合同,张某辉在承租该房屋后,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其他租客。张某辉及其他租客均没有在屋内采取合理的消防安全措施,租客在屋内做饭从而不慎引发火灾。但是承租人张某辉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调查前因后果的过程中,逐渐理顺了调解思路。此次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承租人张某辉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到位,应主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对其进行思想工作。根据《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承租人张某辉作为房屋使用人,并没有尽到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另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张某辉未经出租人许某余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且因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了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依据法理,剖析本案纠纷情节,向承租人张某辉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消防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调解员从道理上与张某辉分析利害,张某辉已长期租住在该地址,且就在附近开店做生意,根据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期还未到期,如果这时候与房东闹僵退租,不但房东会继续找上店面去索赔,还必须多赔偿违约金,而且春节后这么合适的房源恐怕也很难租到,继续租住该房屋的话,屋内乱七八糟恐怕也不适合正常人居住,还不如重新装上门框玻璃空调等等,再修复一下自己继续住下去。句句在理的话让张某辉也逐渐连连点头。张某辉承认虽然是其他租客引起的火灾,但是自己擅自转租,也没有尽到防火责任,他保证今后再也不会发生类似事件,希望房东许某余能够继续将房屋租给自己。

调解员做通了承租人的思想工作后,马上向房东许某余介绍了调解的进展情况,说明张某辉保证以后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并负责善后工作,希望取得他的谅解。许某余表示对方愿意善后,自己当然也愿意原谅他。

经过调解员这一番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超出暂住证范围的租客立即搬出该住宅;火灾现场造成的垃圾由张某辉负责清理,并达到消防要求;房屋内烧毁的墙面、玻璃需由张某辉自行修补、粉刷。由火灾造成的楼道火迹由张某辉负责粉刷,房屋门框、空调地板维修由张某辉负责。协议达成后,张某辉按照协议负责修复房屋,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

 

【案件点评】

城市中的出租屋是一个防火安全隐患点,特别是多人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屋内防火等公共责任本是人人有责,却往往互相推诿人人不负责。在此案中的承租户张某辉也是出于这种心理想推卸责任。此时调解员从法、理、情多方面入手,辨析法理、讲明利害、句句在理,基于法律的权威性、调委会的中立性以及调解员的热情态度,终于让张某辉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消防员及时出动扑灭了屋中之火,而调解员的及时介入化解了当事人心中之火,在基层一线共同维护着平安和谐的辖区环境。

 

(台江区司法局瀛洲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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