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吴某来到凤城司法所,称自己和黄某原系夫妻,两人结婚时均是二婚,且各带一孩子。结婚后家里经济状况不好,黄某为了逃避抚养责任,便骗她“假离婚”,并表示“假离婚”后每月给予自己一笔经济补偿费。但等离婚手续办好后,黄某却食言了,怎么也不肯出费用,自己也曾多次到黄某家中想找个说法都无果。双方也因此多次打架。现如今“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吴某希望调委会能为自己讨回个公道。
听完吴某陈述后,调解工作人员出面联系到吴某的前夫黄某。黄某到所后辩解,当初双方是自愿约定“假离婚”的,根本不是欺骗。时至今日,闹成今天这个局面,才导致自己不想复婚了。且由于吴某的儿子是自己的继子,黄某认为自己也没有必要给予抚养费。
吴某听后,先是破口大骂后是嚎啕大哭。于是,调解人员先安抚了吴某情绪令其冷静后,再单独跟她讲解道:(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说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即使吴某和黄某存在假意离婚,但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表现出来的意愿是自愿的,离婚登记已实际生效。由于双方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事后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据婚姻法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且由于黄某不肯复婚,吴某也未能提供涉嫌欺诈的证据来支持撤销登记,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二)关于离婚后的经济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并无共同财产,黄某也并没有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无法产生经济补偿费用一说。(三)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两人婚后并未生子。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继续抚养。法律上也没有要求继父母必须给付继子女抚养费。(四)“假离婚”暗藏着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吴某忽视了“假离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没有对婚姻的尊重之心,就无法得到法定的婚姻关系的保护。
而对于黄某,调解人员先是对其“假离婚”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进行劝说:(一)如果当事人一方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是“骗离婚”而不是“假离婚”。骗离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离婚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骗离婚是一种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如果吴某可以证明自己被骗离婚,她随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无效的主张。(二)一日夫妻百日恩,切莫因此打架而反目成仇,各自退一步海阔天空。
经过调解人员耐心调解,黄某和吴某现场达成如下协议:1、黄某当面向吴某赔礼道歉,吴某表示接受;2、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经济补偿问题;3、双方矛盾经今天调解已解决,今后互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4、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名即时生效,不得反悔。
【案例点评】
“假离婚”有风险,玩套路谨防自己先入了套。当今社会上,因家庭利益或个人利益驱使,夫妻“假离婚”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假离婚”最终变成“真离婚”,一方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人财两空。本案中这出“假离婚”的闹剧夹杂着个人利益,夹杂着二婚复杂的因素,夹杂着双方的歇斯底里,唯独缺少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婚姻的尊重。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先对双方“假离婚”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批评,然后再在试图修复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去进行调解。
(连江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