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上午,家住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云坂路53-1号的陈某来到下宫司法所调解室,请求下宫乡调委会帮助调解他的摄像头遭人恶意损坏损害赔偿问题。
调解员安抚陈某激动的情绪,送上热水,耐心劝说陈某不要着急,
坐下来慢慢地将事情陈述清楚。陈某介绍:在一次家里发生了偷盗事件后,出于安全考虑,陈某在自家外墙上安装了6个摄像头。因其本人之前与俞显喜有纠纷,俞某怀恨在心。家中的摄像头有拍摄到俞某在2016年11月8日02时34分走到陈某家楼下,用竹竿把他家东南面、东北面、西北面的摄像头捅坏了。之后陈某多次与俞某交涉赔偿问题未果,产生纠纷。
在详细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决定联系俞某,与下宫村调解员配合一起将双方矛盾理顺化解。很快调解员见到了双方当事人,双方一见面氛围一下子紧张起来,两人不依不挠争执着,掩盖了调解员的声音,调解员发现这样下去只会更糟,便将两人分开分别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先稳住陈某的火爆情绪,先用轻松的话题与他交谈拉近关系,开始陈某还是阴着脸,后经过调解员慢慢引导,他的表情有所缓和,渐渐放松打开话题。他述称自己家摄像头被损坏了3个。被损坏的3个摄像头有一个东北面摄像头被砸坏,摄像头不知道被扔到哪里去了。其他有2个被砸的痕迹,被砸后监控的方向发生改变,目前还可以使用。东南面、西北面摄像头被砸后改变了监控的方向,摄像头上有明显的破坏痕迹。其他3个现在还可以正常使用,主机、蓄电池能够正常使用。
工作人员调出了摄像头记录,还原了纠纷事件的全程,让原本意图歪曲事实的当事人俞某在铁证面前承认了所作所为。调解员首先做通陈某的思想工作,向他明确表示乡调委会一定会依法调解,为陈某财产损失争取应得的赔偿款,给陈某一个合理的交待。紧接着本着公平合理、不激化矛盾的原则告诉俞某公民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规定,俞某是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过调解人员的劝说,俞某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恶意损坏摄像头是不对的,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表示会积极配合调解,争取早日解决纠纷。
之后俞某针对陈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表示有异议,一直声称陈某家的摄像头都用了大半年了,自己不应该赔那么多。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双方当事人,赔偿多少钱,不是你们自己认为是多少就是多少,而是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双方分发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双方间赔偿数额问题认识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分歧严重,争吵不停,僵持不下。司法所工作人员阻止了双方的争吵,告诉他们吵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凡事都要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才能解决好问题,并让他们先回去休息,明天再组织双方调解。
11月11日上午,司法所、下宫村两委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上一次调解出现的争吵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进行分开调解。工作人员先来到俞某处告诉他摄像头记录你恶意损坏的事实这个肯定是要负全部责任的,倘若协调解决事宜久拖不决,势必引起陈某的反弹,而金额差距可以与陈某协商,现在的关键在于能否尽快解决此事。俞某沉默许久,表示愿意适当提高赔偿金额。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来到陈某处劝说道:遇到这种事情,大家都很难过,现在的关键是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在这里条件不成功,进入其他程序,短则二三个月,长则大半年,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是很大的。在调解人员的劝说下,陈某有所犹豫,表示容其考虑下。看到陈某的态度有所软化,调解员趁热打铁、耐心疏导,调解僵局逐渐突破,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
在司法所、下宫村两委干部的不懈努力下,俞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陈某致歉,表示不应该为了口角琐事而恶意损害陈某家的摄像头,并答应赔偿陈某的损失3000元人民币。陈某也答应俞某履行后,自己今后也不会再向他提出任何要求。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双方握手言和,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表示感谢。
11月11日下午俞某通过银行一次性将3000元转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中。至此,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起恶意损坏引起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列点评]
本案是一起恶意损坏引起的赔偿纠纷,这种纠纷常出现因赔偿不能谈拢而僵持不下的局面.遇到这类问题首先要做的纠纷稳定双方情绪,同时在不同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方法,调解过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疏导劝说,并且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连江县司法局下宫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