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台江区大利嘉城某电子产品店员工,10月的某天上午8时许他和同事吴某结伴到新建的南公园门口,向往来行人分发店铺宣传广告。两人发了一会儿传单,南公园的一名保安巡逻到门口的时候看到,过来制止。两人没有走,只停了一会儿就继续派发传单。那名保安又走过来,伸手要拿走吴某的手里的传单,吴某不让他拿,二人各执传单一头来回拉锯,传单在争执中撕裂了,保安就走了。吴某因没有了传单,就想回店铺去拿些,留下郭某继续发传单。一会儿来了另外一名保安陈某,陈某看见地上的传单,过来抢郭某的传单不让他发,还让郭某把地上传单捡起来。郭某不捡,双方就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一边另外一个保安过来帮忙,混乱中郭某头部、手臂、后背都被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郭某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一千元,陈某认为金额太高,双方因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与当事人陈某联系,与其详谈。陈某称自己知道打人不对,可是当时自己的保安同事上前劝阻过二人不要在公园门口发传单,二人不听,同事就想把传单收走,谁知吴某反而发怒骂他,还把自己手里的传单撕碎了扔在同事身上。同事是个老实人,对方很凶的样子,同事不敢说什么就走了。遇到陈某等人,便把事情告诉了陈某,陈某等人为了维护公园门口的干净整洁,赶紧一起去门口,如果吴某等二人还在门口发传单,就一起制止。结果看到一个人不但在门口发传单,撕碎的传单还撒了一地。陈某等人很生气,过去制止其继续发传单,并且要求其将地面清理干净。对方不理,还骂他多管闲事,双方吵了起来,自己急了去扯对方手里的传单,然后就打起来,混乱中对方叫着受伤了,自己这边就住手了。然后对方报了警,不依不饶地要自己赔偿一千元钱。对方明明有错,要自己赔这么大一笔款项对自己不公平。
了解陈某的态度之后,调解员与郭某联系,将陈某的理由转告郭某。郭某非常生气地说,自己一方在公园门口发传单并没有什么,没有明令规定不能在公园门口发传单。那些保安不由分说就过来抢夺传单,还不依不饶地和自己吵架。吴某把传单撕碎扔地上是不对,可对方因此殴打自己,导致自己头部、手臂、背部都受了伤,这样的事情不能轻易原谅。
了解双方的态度之后,调解员先做郭某的思想工作:他和吴某的确是把传单扔在地上了,这种行为虽不构成违法,却的确不文明。公园门口也是公园保安的工作范围,他们担心行人拿了传单后乱扔影响环境,因而不让二人发传单也是在做自己的工作。郭某表示自己理解。调解员又做陈某的思想工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陈某本是遵守工作职责,可是用错了方法,因为这么一件小事被拘留很可惜,还是争取对方的谅解比较好。而且陈某先动手打人本来就不对。对方被打的头破血流,一时也不能工作了,要些赔偿也很合理。最终陈某同意给郭某四百五十元的赔偿。
调解员将陈某的态度转达给郭某,又努力说服郭某:郭某表示他的确是认错了人,不分青红皂白一时冲动打伤了他,愿意改正,希望郭某谅解,他愿意赔偿郭某四百五十元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郭某表示看在吴某的确也有错的份上就同意了。
在新港街道调委会的努力下,两位当事人明白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开展自己的工作。特别是陈某文化水平不高,并且年轻气盛,只顾着同事义气,法律意识淡薄才会引起此次事件。调解员结合社会情理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进行说明,一次次谈话中郭某和陈某也意识到自己过于急躁,应该和气生财,双方当事人情绪渐渐缓和,意向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陈某当面向郭某赔礼道歉。二、陈某一次性赔偿郭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四百五十元整。三、郭某不再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日常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位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并且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才会引起此次事件。调解员结合社会情理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双方当事人情绪渐渐缓和,意向达成一致。
(台江区司法局新港司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