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的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一)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3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逐段协商确定后,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直接代理民事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或按原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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