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案情简介】

    连江县李某于2016年在连江县某镇某村大众北路租了约300平方米某房屋从事餐饮业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该房屋相邻东面的邻居陈某一家人目前均居住在美国,家中空无一人。李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厨房的烟囱对着陈某的房屋,同时炉灶间鼓风机的声音对陈某房屋也形成一定的噪声。2019年底陈某从美国回来探亲期间发现这些问题,要求李某拆除排油污烟囱、鼓风机等设备,并停止营业。李某认为陈某家长期无人居住,不会受到油污、鼓风机声音的影响。而餐饮店平时排出的油污并不大,可以保证为陈某房屋的墙壁进行重新粉刷,对厨房、烟囱进行相应改造,但不同意拆除排油污烟囱、鼓风机等设备。为此,陈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甚至在沟通过程中发生过冲突,但仍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5月18日陈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办公室了解基本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排油污烟囱朝向,鼓风机设备装置情况后,认为李某的餐饮店确实存在对陈某生活造成油污、噪音影响的隐患,需要进行一定的整改。经过一番具体调查,调解员在对案件了解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调解。先是由当事人双方阐述各自的观点和诉求。陈某认为李某的饭店开设在居民区,利用自己家中无人居住的情况,擅自将排油污烟囱对着自己房屋的墙壁,日常排放的烟雾量很大,并且李某在经营时灶间鼓风机发出的噪音已经对自己和周围邻居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居家安全,应该停止营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李某认为,他所经营的饭店是经过市场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各项指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排油污烟囱、鼓风机对邻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他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排油污烟囱、鼓风机进行了改造,排出的油烟量并不是很大,并且已不存在噪音问题,更不会对陈某和其他居民造成居家安全的影响,对陈某提出的诉求无法认同。双方各执己见,因诉求差距太大,双方言语逐渐激烈起来,慢慢由争吵演变成互相谩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见此,调解员只好中止调解,将双方劝离归家。 5月20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陈某这次叫来了其侄子陈某某陪同,双方当事人在诉求方面仍然与上一次相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言语越来越激烈。陈某的侄子陈某某突然出手对李某进行推搡,并对李某大声怒嚎:“你欺人太甚,信不信我将你的店给拆了。”李某听后操起桌上的茶杯欲砸陈某某。调解员见状立即将双方隔开,制止了双方的过激行为,并先劝李某离开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随后对陈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场的调解工作人员严肃表明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吵闹打架,陈某某的行为既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也是对调解人员的不尊重。如果因为当事人过激行为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听了这样一番话,陈某某、陈某都承认了错误,表示会尊重调解工作,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 为了使该纠纷能够得到平息,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调委会全体调解工作人员对该纠纷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研判,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决定采取分别做思想工作的调解方式,并通过乡里乡亲的谈话了解到陈某比较听从其外甥郑某的话,而郑某也比较明事理。 5月21日上午调解员决定先走访了陈某的外甥郑某,向其详细介绍了双方纠纷情况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取得了郑某的支持。随后,郑某和调解员来到陈某家中共同做其思想工作,向其说明了李某目前经营状况、家庭情况以及疫情对他们家庭经济的影响,希望陈某能够做到在大事上坚持原则,小细节小问题上不斤斤计较,全力配合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员和郑某的反复劝说,同时调解员的诚意也感动了陈某,她同意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不再坚持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停业的要求。做好陈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立即将李某约到调委会做其思想工作,先向其讲解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指出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调解员明确指出李某趁对方家中无人将餐饮店油污烟囱对准陈某家的外墙壁,灶间鼓风机发出的声音也确实会对陈某及周围邻居造成噪声污染和损害,故陈某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防碍的请求于法相符,应该予以支持。在陈某提出问题后,李某没有及时处理,而是采取拖延敷衍的方法,将心比心,是无法让对方满意的。这一席话说的李某哑口无言,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调解意见配合调解。 5月23日上午,调委会组织调解员、陈某、郑某和李某共同到餐饮店现场查看情况,共同对餐饮店油污烟囱朝向改造,鼓风机改造、排水等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经现场查看大家取得一致意见和共识,对改造方案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和理的沟通交流,最终双方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了调解协议:1、陈某家的墙壁由李某负责雇人清洗并进行重新粉刷;2、餐饮店厨房排污烟囱拆除,重新铺设一条油烟排放管从地下排污管排出;3、厨房鼓风机朝房屋上空排放,不再对准陈某家的方向;4、两家之间相邻的小弄,李某原先安装的弄口前后门窗和招牌全部拆除,保持小弄畅通;5、李某及时清除客人丢弃在陈某房前的烟蒂和杂物;6、注意用火,消除火灾隐患,谁造成的火灾,由肇事人承担火灾责任;7、李某补偿陈某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后陈某看见李某态度诚恳,主动免去陈某人民币5000元补偿条款。至此,一场可能激化的邻里纠纷在调解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终于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提高,对餐饮业需求不断扩大。但许多餐饮店都是开在居民住宅区,且很少会考虑经营设备、设施的安放和污染问题,从而因噪声、油污等问题引发邻里纠纷。造成此类案件成为较难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之一,是因为《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原则,不够具体。对相邻关系的客体列举较少,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本案能够得到化解在于调解员认真细致地剖析案情,通过第三人居中调解的作用,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点,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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