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6日18时40分许,蔡某文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某乡往某镇方向行驶,途径永泰县某乡某某村路段,将路边行人陈某梅碰伤,后陈某梅被紧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蔡某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梅家属与蔡某文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梅家属不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经办案民警引导,他们向永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县交调委在征得蔡某文同意后,于10月5日受理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国庆期间,县交调委调解员仍然坚守调解一线,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先是向县交通警察大队核实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获悉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 在弄清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的争议点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在前期沟通不愉快,调解进展很不顺利。蔡某文声称他已垫付陈某梅抢救费2.5万元,他主张其他赔偿费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负担。而死者陈某梅的亲属坚决要求蔡某文继续赔偿包括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费用、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然而蔡某文表示无力承担如此高的赔偿金额,愿意按照诉讼程序后法院裁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于是,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改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劝解他们出现这种意外大家都很痛心,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得正确地面对,同时建议他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切不可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倘若偏离了交通事故合理赔偿范畴,调解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不仅费时费力,还精神压力大,况且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另一方面,让蔡某文换位思考一下失去亲人的痛苦,虽人死不能复生,但适当的经济赔偿对死者的亲属来说至少是一种安慰。 调解员坚持不错,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全方位、多角度的多次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对赔偿金额进行继续协商。僵局终于被打破,调解员趁热打铁,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向对方表明各自的诉求,为下一阶段调解奠定坚实的基础。听到蔡某文阐述家中的实际困难,并表示如果陈某梅家属提出过高的赔偿金,他也不会态度这么强硬,恳请家属能在金额上让步。见时机成熟,调解员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了关于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关于转发2019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数据的通知》计算标准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纠纷需要赔付的项目进行测算,测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提出了调解方案。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双方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衡利弊后接受了调解方案,同时对依据法律条文测算出的赔偿金额都无异议,并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下,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死者陈某梅亲属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强制险部分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柒佰陆拾贰元伍角整(¥114762.50元),以转账形式汇入共同指定的杨某东(系陈某梅长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
二、蔡某文一次性补偿陈某梅亲属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扣除前期已垫付的人民币25000元,剩余75000元于2019年10月5日前付清。 三、双方因此次纠纷引发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一方当事人骑二轮摩托车将另一方当事人撞伤致死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的分歧很大,调解难度较大,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工作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注重稳控死者家属的情绪,把握住争议焦点,通过运用明理析法、换位思考等调解方法积极开导、劝慰当事人,有理有据测算出科学的赔偿金额,善于运用调解技巧和人性化的调解理念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和方案,做到依法依规调解,最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员的多方努力,在举国同庆建国70周年的特殊时期成功调处了该纠纷,及时维护了永泰县的和谐稳定,也充分展现了调解的智慧和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