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某为福建省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2017年11月某日,苏某在马尾区某运营中心工地上班时,被工地上正在工作的挖掘机斗臂砸伤,造成头部受伤,第六节胸椎(T6 ) 椎体骨折。苏某受伤后,公司立即将其送往福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住院治疗十天左右出院。后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的伤残情况为伤残九级。苏某出院已经一年有余,如今无法从事重活累活,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公司方至今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苏某与公司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7月中旬某日,双方到福州市马尾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详细聆听了苏某的诉求。苏某表示,自己是外地过来打工的,就想着多挣点钱养活一家人,没想到那天会发生意外,自己一直是一个人在福州务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出事那天,妻子急忙从老家赶过来,自己的孩子刚出生还不到100天,为了过来照顾自己,只能给孩子断奶了。自己出院后,公司方一直不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自己也因为还没有恢复无法工作,于是先回了老家,没想到一耽误就是这么久。考虑到抚养孩子开销较大,目前也没什么家庭收入,苏某心急如焚,因而这次要求公司方支付赔偿款25万元。公司方代表认为,苏某刚到公司上班一个多月,从事的是司机一职,工资是按天结算的,加上年底有一些绩效奖金,根据工伤赔偿标准,25万元并不合理,公司方不能支付。面对公司方的坚决态度,苏某表示不愿意让步,一度拒绝调解并表示要走诉讼途经,调解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支开公司方代表,与苏某单独进行谈话。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规定,为苏某计算了伤残九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及三十九条的规定,调解员为苏某详细计算了公司方需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的总额,让苏某对赔偿金额的组成有了详细的了解,同时调解员动之以情,引导苏某回忆受伤住院时公司法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让苏某理性的衡量这件事,并指出,苏某受伤至今已一年有余,如果走诉讼渠道维权,或许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何况其从外地来回奔波也十分辛苦,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尽快解决此事。同时,调解员也表示会再去做公司方的工作,尽量为苏某争取到最大权益。苏某听后,表示愿意再与公司方协商,同时也承认,自己也并不愿意一直来回奔波,只是这件事一直拖着,导致自己精神压力也很大,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调解员将苏某的想法告知公司方,公司方代表王某同意再去跟领导沟通协商,也坦言表示苏某为人不错,虽然上班时间不长,但与同事都相处很好,工作上也踏实肯干。并且,王某也认为诉讼渠道对公司的影响不好,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经过两天的调解, 公司方最终与苏某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公司方前期已支付医药费人民币约壹万元(¥10000),现一次性支付苏某工伤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拾玖万元整(¥190000),公司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拾万元(¥100000) 到苏某银行账户;剩余玖万元(¥90000)将于苏某收到第一笔赔偿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继续支付至苏某银行账户。2.苏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苏某不得再以工伤人身损害、劳动工伤赔偿等为由,以任何形式(该形式包括诉讼、仲裁、投诉、上访等形式)向公司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主张任何权利。3.苏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和解。4.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明确此协议是在其充分知悉其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所签订,不存在重大误解及其他可撤销、无效事由。
【案例点评】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稳定好当事人的情绪,在当事人中树立信任感,在调解过程中明之以法、析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心比心,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耐心倾听群众的诉求,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