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