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 龚建华律师
【编 写 人】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婷
【检索主题词】民事、妇女、婚姻家庭、家庭暴力、抚养费、人身保护令、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是一名饱受家暴之苦的中年女性。她与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王某经常因琐事殴打刘某。刘某曾多次报警求助及向妇联寻求保护,但王某总是敷衍了事,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继续殴打刘某。刘某求助无门于2016年11月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刘某告诉工作人员,考虑到孩子年幼,自己又没有工作,不想离婚,只希望丈夫能改掉打人的毛病。
【办理过程】
第一次援助 6天办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送达
援助中心发现本案情况特殊,当务之急需要保障刘某人身安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而不必以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条件。于是,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张伟阳、龚建华两位律师承办该案,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刘某安全,并嘱咐两位律师注意运用心理疏导,尽快办结此案。
两位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加班加点通过走访了解到了案件的确切情况,并积极与法院协调。而后援助律师于2016年11月5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8日以王某为被申请人起草并签署申请材料,11月9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11月10日上午法官通知申请人做调查笔录,下午法院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6个月。
11月11日,自刘某申请法律援助后的第6天,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然而令人惊讶愤慨的是,《人身保护令》依然未能阻止王某的家暴行为。2016年12月7日,酒醉后的王某再次殴打刘某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刘某彻底失去和王某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满身伤痕的刘某再次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这次她毅然决然地提出了离婚的援助申请。
第二次援助 一审离婚诉讼 争取到抚养权和车辆财产分割
援助律师马上代为向法院起诉,并联系法院阐明情况,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援助律师及时收集证据,提交了刘某被王某殴打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结婚证、《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庭审中,援助律师结合充足的证据并条分缕析,提出4点主张:第一,长期的施暴已经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经过人民调解及申请《人身保护令》后王某仍无悔改之意,导致刘某已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王某的家暴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判离的条件。第二,王某有肝硬化疾病,且有家暴行为,婚生子不宜与其生活,应由刘某抚养,王某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第三,婚后购买的房产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王某对刘某长期家暴,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分得不低于60%的份额。第四,长期家暴造成刘某身体和精神伤害,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2017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刘某和王某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幼儿18周岁止,由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待确认房屋所有权后再予处理,王某支付婚后所购车辆折价款2万元于刘某,驳回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次援助 二审上诉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终获支持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3次提供法律援助,继续指派龚建华律师承办该案。二审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根据我方提供的报警次数及一审法院曾作出的《人身保护令》,王某对刘某的家庭暴力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偶有家暴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应该考虑到:(一)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即根据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二)加害者的事后态度。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势必将减少,反之,则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三)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判决与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相符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仅有利于判决的执行,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而王某多年来对刘某进行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在法院送达《人身保护令》之后仍对刘某大打出手,属于情节恶劣。以上种种,对刘某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在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2017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之外,另外判决王某给予刘某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次援助 强制执行终获偿
然而令人愤慨的是,王某拒绝履行判决书,并转移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8年2月3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4次伸出援手,继续指派龚建华律师作为该案执行阶段的法援律师,龚律师马上起草《执行申请书》,并收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办理结果】
2018年8月,法院为刘某强制执行到拖欠了半年之久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车辆折价款共计4万余元。此外,2018年7月,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证终于得以办理,龚律师趁热打铁,与法院多番沟通后,组织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因购房产生的共同债务后,刘某作为无过错方分得近8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收到执行款的刘某,欣喜之余又生忧虑。“如果王某以后不给每个月的抚养费,那我该怎么办?”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我们一定会一如既往伸出援手,无偿帮助你和孩子拿到应得的抚养费。” 这句坚定的承诺给了刘某定心丸,也给了她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勇气。
本案在喧嚣了近三年后,终于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案。“这三年是我人生中最艰难的日子,还好有法律援助给自己做后盾,谢谢你们!”刘某激动地热泪盈眶。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典型案件,也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福州市办理的首例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律援助案件。援助中心高度关注,指派经验丰富、熟悉流程的律师承办该案,并全程跟踪督促援助律师办理此案,以最快的速度为申请人拿到《人身保护令》,为日后离婚诉讼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本案还是一起家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成功案例。由于家暴案件往往证据不足且精神损害难于测算,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得到支持,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配合援助律师充分收集家暴证据,也有赖于法律援助以专业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承办该案,有力地打击了家暴行为,捍卫了女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