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视传播主办方违规收取高额手续费】

  法律咨询  |  2024-05-04
问题: 本人于2024年3月在平台购买福建主办方中视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一张,主办方提前半年预售门票,且退票收取高额手续费,请问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此种行为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
回答
鼓楼区司法局 - 148中心
关于您提到的福建主办方中视传媒有限公司提前半年预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并退票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我们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您提到的提前半年预售门票,如果主办方在售票时明确告知了预售信息,并且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考虑时间,那么这一行为通常不会被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然而,如果主办方未能充分提示或说明预售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预售期限过长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消费者有权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关于退票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判断。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退票手续费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在合理范围内,那么主办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高额手续费是合法的。然而,如果退票手续费标准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福建主办方中视传媒有限公司提前半年预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并退票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12315等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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