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司法行政  |  2022-02-28
问题: 您好!我不知道省精司鉴所【2021】法医精鉴字第126号的任何内容? 省精司鉴所【2021】法医精鉴字第126号,不合常理呀。 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派出所因此撤案!是不是以后随意实施犯罪,都不会被判刑坐牢?
回答
连江县司法局 - 148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你们如果不服鉴定结论的,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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