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题

  法律咨询  |  2019-02-28
问题: 我是女方,与男方分居一年多,现居娘家,男方一直好吃懒做,并有赌博行为,但是我没有直接的证据,我与男方育有一女,现在想离婚,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都被男方藏起来了,还叫我直接起诉他,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胜诉?谢谢!
回答
长乐区司法局 - 法援中心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若男方无法同意与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您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离婚。至于您反映的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被男方藏起来的问题。您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前往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同时,您本人也可持身份证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诉法院会根据您陈述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鉴于你们双方还有一女,还应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若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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