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案情简介

      2018127日,林某向陈某出具两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确认尚欠陈某8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711日至2018127日。另一份欠条确认林某于2018105日向陈某借款45000元。林某与陈某之间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因林某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来看法院怎么判?

解答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并未约定逾期利率,这对后续主张相应利息的支付存在争议。

     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把控好借款交付情况,即是否有实际债务的发生;

     二是对是否约定借期利率与逾期利率情况进行认真查核,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很重要。

     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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