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难 农民工摔伤陷困境 促调解 法律援助送春风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案件名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承办单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张秋生律师

报送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杨某和张某都是四川籍农民,长期在福州务工,杨某是个小工头,张某经常为杨某做工,两人是要好的朋友。2010年5月28日,杨某给张某打电话,叫他次日到盖山镇某村朱某家里做屋顶隔热板。第二天早上,张某到朱某家里,按照杨某和朱某的要求做事,一起做事的还有蒲某、汪某。当日上午,朱某说需要2个人去帮他拆瓦,于是由朱某开车,带着张某与杨某来到仓山上渡李厝山福州怡园食品厂拆彩钢瓦。拆瓦期间,张某下足梯时足梯突然断掉,摔到地上受伤,由朱某与杨某一起将其送到医院医治。治疗期间,张某共花费了医疗费用合计34710元。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其间,杨某支付10000元,朱某仅支付了2500元。之后,两人就拒绝继续支付任何费用,张某只好四处借钱医治,因只身一人在福州务工,举目无亲,有时连生活费都需要向老乡借,每天温饱都成了问题,生活陷入极大的困境。

  无奈之下,张某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张某,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同时发现,因事故发生时张某没有报警,跟杨某也是口头约定,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索赔面临极大的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况,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气馁,经过研究,为了帮助张某获得初步的证据,将杨某和另外三名工友约到援助中心做了笔录,使得张某维权有了一线希望。同时市中心指派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张秋生律师承办本案,由于该案在农民工维权中具一定代表性,市中心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件予以跟踪。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立即约见了张某,详细了解案情,初步判断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业主朱某将房屋隔热工程包给杨某,杨某雇佣了张某及其他工人施工,杨某本人也与受雇人一起劳动,杨某与张某应当是雇佣关系,朱某与杨某属于承揽关系;另一种可能是朱某委托杨某雇佣张某等工人,朱某是雇主,杨某是其代理人,同时也是受雇人。本案维权的难点在于证据严重不足,只有张某、工头杨某和工友蒲某、汪某在法律援助中心做的简单的谈话笔录。但仅仅凭这些笔录,预计法院难以认定事实,不会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而且即使判决胜诉,因杨某是四川籍农民,在福州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结果也难以兑现。为此,张律师确定了办理本案的基本思路:调查取证,设法找到朱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将朱某拉进来,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努力调解,力促三方达成调解。

  为了调查取证,张律师与张某一道来到事故现场查看,得知:福州怡园食品厂已停产多年,工厂将场地出租,朱某的哥哥承租了其中的一块场地,如今租期已经届满,需要将部分设施拆除搬走。于是朱某才让杨某安排工人到食品厂拆除彩钢瓦。但因目前工厂停产,无法得到书面证明材料。

  随后,张律师与张某来到盖山镇某村朱某家里,希望与朱某协商,但朱某看见来人后拒绝理会,并当场就开车扬长而去。后来张律师多次联系朱某,但朱某拒绝见面,也不愿协商,甚至不接电话。张律师从当地村委会了解到,朱某户籍不在本村,他是借用当地村民的名义建房。为了掌握朱某的户籍地和身份证号码,张律师只得请公安局的朋友帮忙查找。

  因杨某与朱某均拒绝协商解决争议,张律师代理张某向仓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与朱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4088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500元,实际被告还应当支付128387元。同时向法院申请工人蒲某、汪某、张某贵出庭作证。

  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杨某辩称:他是替朱某叫的工人,雇主是朱某,应由朱某承担责任;朱某的答辩是:他将工程包给杨某,工人是由杨某雇佣,杨某应承担雇主责任,他没有安排工人去拆瓦,不知道杨某与张某去福州怡园食品厂做什么,张某所受伤害与其无关。同时,杨某的律师也给工人蒲某、汪某做了笔录,与先前他们在市法援中心做的笔录存在差异,并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谁是雇主主要考虑劳动报酬由谁支付、劳动工具由谁提供、谁负责指挥受雇人劳动等因素。2011年1月12日本案庭审时,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两被告对谁是雇主存在争议:

  首先,杨某表示,是朱某委托他叫几个工人为他做工,他与朱某是按天结算工钱,而朱某否认委托关系,称他将工程包给杨某,是按照工程量与杨某结算费用,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工人蒲某等证实,工人工钱是杨某支付,按天结算,杨某与朱某如何结算费用工人不知情。其次,可以确定,施工用的工具系杨某提供,杨某和朱某都在现场指挥施工。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杨某是雇主。因证人证言的矛盾和朱某的否认,张某关于朱某带张某与杨某来到福州怡园食品厂拆彩钢瓦,朱某提供了破旧的足梯这一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张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张某按照约定为杨某提供了劳务,施工用的工具由杨某提供,张某等工人是按照杨某的安排施工,听从杨某的指挥和支配,工钱由杨某支付,杨某与张某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实际得到了履行。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杨某作为雇佣人应当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张某所受损失。

  2、被告杨某安排原告从事的工作具有人身危险性,但杨某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3、朱某是受益人,其与杨某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提供了破旧不能使用的足梯给张某使用,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朱某应当知道杨某没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朱某将安装隔热板和安装栏杆等工程包给杨某存在过错,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朱某与杨某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考虑到本案证据不足,尤其是针对朱云的证据不足,证人出庭的证词有些矛盾等原因,张律师力促当事人调解,为此多次和法官及被告方律师交换意见,请他们说服当事人作出让步。特别是杨某,对双方的法律关系缺乏认识,坚持认为是朱某雇佣了张某,而且他已经垫付了一万元费用,自己承担责任很是冤枉。张律师把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杨某作了深入的剖析,告诉他,按照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他与张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如果调解张某可以让步,如果判决他会赔偿更多,到时候两人的朋友关系也会破裂。

  最后,三方最终于2011年3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了原先两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用12500元外,被告朱某在15日内支付张某补偿款30000元;被告杨某支付补偿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在15日内支付,余款10000元在6个月内支付。调解协议已经如约履行。至此,本案顺利结案,张某维权的期望得到完全的满足,而且又不伤朋友感情,张某对结果很是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代表性,类似案件多存在“举证难”、“认定事实难”、“调解难”等难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切实维护,因此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本案特别关注。为了本案能取得较好的结果,援助中心的庄律师密切跟踪本案办理情况,多次与承办律师协商,交换意见。

  现实生活中,类似张某这样情形的个人的雇佣关系往往没有书面的约定,而且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某没有及时报警,缺乏必要的证据,使案件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但援助中心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做笔录,取得了初步的证据,加上援助律师不辞辛苦,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同时援助律师尽力促成调解,耐心细致的做三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恰当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