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单方为员工增加工作量?员工拒绝该怎么进行自我维权?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11

      林某在黄某公司上班工作近10年,因2020年疫情原因,黄某公司将林某所在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原先的6人削减为3人,林某的工作量是原来工作量的两倍,几乎每晚加班,若要主张加班工资该如何取证?林某员工在今年630日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解答意见:

 1、林某面临工作量超量,可以向老板建议增加工资报酬或者向老板建议增员。     

2、对自己超量不得不加班做个记录。该公司有打卡记录,可以用打卡记录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间,电脑工作时间的记录,同事之间相互作证证明有加班行为。如果月统计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可以以因加班行为影响身体健康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630日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工资待遇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也无经济补偿金;若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件点评:

      很多人都有员工林某的遭遇,但往往委曲求全,不会想着维权,但员工林某的表现却反映了其较高的维权意识,能更有利于保障员工林某权益,通过加班,不仅可以获得1.5倍的加班工资,同时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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