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例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01

      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马用个人积蓄在福州市仓山区首付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婚后主要是小马在还款,小陈的工资作为家里的开销。后来小马也顺利办理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几年后,二人的孩子出生了。小陈和婆婆在照顾孩子方面分歧频出,最终,日子也过不下去了。小陈向福州一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该套住房。

律师分析:

      1、小马婚前支付首付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由夫妻两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一般判归产权登记一方,由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关于还贷的问题,实际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根据家庭分工,案件里,小陈未支付银行贷款,收入用于日常使用,小马所得收入用于还贷,也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件点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是非常普遍性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房子所有权的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来咨询。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一般会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告诉法官的思路以及大致裁判依据及结果。众所周知,买房子有个过程,从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到交房入住、办证确权,往往得经历一段时间。如果这个过程正好与结婚登记重合交叉,房子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结婚节点等因素来考量,不一定结婚后得到产权的房子就是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的。

 

 

      关于房产加名与不加名的区别,如果小马婚前首付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小陈的名字,那么视为将婚前所有的部分赠与小陈,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一般是夫妻平均分割房产。但实际判例中也可能根据双方实际协商约定的情况出现不同案例。如属于婚后共同购房,房产加名与否对于离婚时分割房产的影响不大,但是加名可以防止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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