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必帮 助推脱贫攻坚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雷某某系从四川达州到福州马尾区务工的农民工,其于2018年10月30日受聘于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后被派遣到马尾区某建材公司从事司机运输工作,并要保持在岗等候公司指令运输混凝土到指定工地,双方约定薪资按基本工资加上运输提成计算,每月将有7、8千元工资不等。

 2018年12月4日上班期间,因工作场地有水,在走动时不慎滑倒摔伤,当时无法站立被在场同事扶起后因无好转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此雷某某遵医生要求住院行内骨折复位内固定手续,前后共住院治疗了91天,并于2019年3月5日出院,住院期间需要护工护理,由用人单位代为垫付了治疗费用和护工工资。出院后雷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于2019年5月和10月做出工伤认定并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但雷某某因父母早年过世,家庭仅靠其一人在福州务工赚钱支持老家妻儿生活,现因遭受工伤其长期休养无法继续上班,而用人单位每月也仅给予千余元左右的生活费,一直不能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赔偿意见,导致其家庭生活日渐窘迫,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咨询,得知农民工因工伤申请法律法律援助,能免费为劳动者维权后,雷某某便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提出申请,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律师收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后,鉴于雷某某证据资料较为齐全,值班律师一边整理当事人证据材料、核实案件情况,并于当日拟定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为雷某某办理了立案登记手续。因雷某某入职时间较短尚未发放过工资且不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援助律师为保证雷某某的仲裁权益不受损失,在向雷某某了解了其个人工资的计算依据、月工作情况、在职同事薪资情况、行业工资水准等情况后,结合雷某某的工伤情况、年龄、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准,为雷某某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款项。
      另一方面,援助律师告知雷某某后续用人单位如果举证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仅需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项目,具体金额由仲裁机构调查核定,存在最终认定金额与主张差异较大的诉讼风险,需要劳动者本人承担。同时,虽然援助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其办理了仲裁立案手续,但后续走仲裁或诉讼的时间不受援助律师控制,劳动者可事先给自己做一个调解预案和金额,在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有利于较快的取得工伤权益。对此,雷某某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援助律师接下来的工作。援助律师在取得当事人的支持也更加坚定的为其争取最大利益。

      正遇百年不遇的疫情期间,2020年3月3日雷某某工伤赔偿案终于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了为雷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当庭提供了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生活费收条等证据,经与雷某某核实后,确认了有关转账借支的事实,但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却有较大争议,对此,援助律师从对方提供的工资表、行业工资情况、实际支付情况等方面入手,据理力争证明雷某某的月工资水平要远高于用人单位给予的金额,期间,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并进行协商。

【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庭裁决为雷某某力争到月工资水平远高于用人单位给予的金额,依此核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裁决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雷某某支付工伤保险金。至此,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获得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雷某某因工至残,入职时间较短,且其受到事故伤害并非在工作操作上直接引起的,故此在要求赔偿时往往会遇到用人单位的情绪上的抵触和不情愿。但工伤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自身职责,在立足个案事实、掌握办案关键点、理清证据论证的情况下,通过专业、细致的法律技能尽力帮助残疾受援人争取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动者维权往往受困于证据不足,甚至连启动仲裁诉讼程序维权能力不足,维权过程中也容易遇到用人单位的消磨损耗,对此,法律援助中心及志愿者律师们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将残疾人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于农民工员受到工伤伤害的一直以无条件援助、快速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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