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因年纪较大,急于结婚,在他人的介绍下与潘某某于2014年12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某按照习俗支付彩礼钱后,潘某某突然失踪。刘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侦查得知系他人冒用潘某某的身份证与其进行结婚登记。

刘某某知悉后便向民政局提出撤销与“潘某某”婚姻登记的请求,但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如愿。后在他人的引导下,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吓妹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陈吓妹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并详细听取刘某某的陈述,深入了解案件的情况。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援助律师一边耐心与其分析,一边将可能存在的困难及法律风险告知受援人。

在认真分析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往案例,援助律师意识到真实的潘某某是本案的关键。援助律师一边引导受援人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一边设法获悉真实潘某某的联系方式。经过多次与潘某某沟通,并向其阐述婚姻未撤销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潘某某表示将会出庭应诉。但是在第一次开庭时,潘某某并未出庭应诉,因受援人被诈骗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受援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其登记结婚的潘某某并非身份证上的潘某某,案件陷入僵局。

经援助律师与真实的潘某某多次沟通后,得知其不出庭应诉是因其认为“结婚登记之后如果没有共同生活,两年之后便自动离婚”。援助律师耐心与其分析目前中国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而且该婚姻登记的存在可能影响其后续自己的婚姻等后果。后潘某某主动与法庭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婚姻登记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第三人真实的潘某某也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与受援人结婚登记的潘某某并非其本人,民政局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不是其真实有效的证件。援助律师从民政局作出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足,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结束后,经援助律师多次与法院、民政局沟通,民政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刘某某与潘某某结婚登记的决定》,撤销了受援人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行为。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民政局撤销了受援人与潘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案件点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但对于他人丢失以及虚假办理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机关却缺乏有效核验渠道,导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而当事人在该类案件发生后可能采取过激 “吵闹”或在错误知识引导下采取消极的“等待”等行为,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说理释法,让原本不愿出庭应诉第三人站出来说明真相,既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向社会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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